开原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铁岭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9日

  现将《开原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按照上级要求,为了促进政策尽快落实,故意见征集时间截止到于2025年7月1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开原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lnky.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电子邮箱:kyshbj@163.com

  通讯地址:开原市冀州路61号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邮政编码:112000

  开原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维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原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以及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遵循“政府主导、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群众参与”的原则,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加强日常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并对所管辖设施建立档案,对设施管理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和监督方式等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农户庭院内设施及管线,原则上由农户负责其日常运维管理,并接受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督检查。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省、铁岭市部署,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并按规定下达上级补助资金。

  第三章设施运维要求

  第六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七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制定运行维护手册、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化粪池、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证设施稳定、安全运行;

  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定期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

  检查相关井盖、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复位、更换;

  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出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处理达标。

  第九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台账制度,台账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水质水量监测记录、问题故障处理记录、检修记录等内容,并每月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因检修等原因需暂时停运的,应在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落实好检修期间污水处理管控工作。

  第十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

  处理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项目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76—2019)的规定执行。

  处理规模大于1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处理规模小于10m3/d(不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抽查方式。

  处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运行维护具体工作。委托主体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维机构进行监督考核,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严格把关运行维护费用的拨付。

  (二)为设施运维机构提供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维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加强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运维机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

  (三)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四章停运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因村庄污水产生量锐减或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原因导致设施无再运行必要的,由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停运退出管理方案和污水治理替代方案,并向开原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政府批准,依法依规实施停运退出。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停运设施管理,确保停用设施完好,同时落实污水治理替代方案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停用设施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告知未经授权人员不得开启或干扰设施。同时应在停用设施周围设置围挡,以防止意外伤害。

  第五章运维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科学测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资金需求,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保障设施稳定运行应加强对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乡镇(街道)要建立多元化运维资金投入机制,拓宽社会参与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通过结对帮扶和技术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设施运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开原市发改局、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执行。

开原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