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辽工改小组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开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公示日起15天。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公示日结束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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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发〔201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辽工改小组办发[2022]1号)要求,就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领域开展“多测合一”,优化整合测绘事项,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强化信息共享互认,优化市场环境,有力支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多测合一”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涉及的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强化成果共享。通过实行“多测合一”,解决测绘服务存在的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技术标准不统一、成果多头反复提交、重复测绘等问题,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审批效率。
二、实施范围
“多测合一”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覆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我市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整合测绘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包括选址测绘、勘测定界测量、宗地测量、地形测量、拨地测量、放线测量、验线测量、房产预测绘、规划核实测量、房产实测绘等。全面梳理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事项,明确测绘内容、成果形式和成果用途等。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测绘内容相近、出资主体相同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提升服务效率。探索将选址测绘、勘测定界测量、宗地测量、地形测量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拨地测量、放线测量、房产预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规划核实测量、房产实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
(二)统一相关技术标准。“多测合一”项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省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我市应推动实施《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实现“一码管地”。
(三)优化市场环境。我市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清理和取消本地区涉及测绘服务市场的限制性行业保护政策,对具备合法资质的测绘单位,不论其所属部门、所在地域,均可无障碍参与“多测合一”业务。政府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开展的测绘事项应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建设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单位提供服务。鼓励测绘资质单位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增加设备等方式,扩展业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
(四)推进成果沿用共享。我市要建立健全“多测合一”成果共享互认机制。制定相关办法,归口成果管理,实现各阶段环节、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各阶段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成果安全。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我市要充分依托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添加“多测合一”模块,及时更新发布技术标准、项目名录、成果目录等服务信息,并实现测绘成果上传、数据共享等功能。
(六)严控成果质量。测绘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测绘成果。对出现成果质量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测绘单位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要严格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加强成果质量管理,鼓励实行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和终身追责制度。建设单位负责“多测合一”项目的验收。我市可结合实际,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多测合一”成果开展质量检查。对于房产测绘成果,要依法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测绘单位应及时登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服务与监管平台进行测绘项目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扩大“多测合一”成果检查比例和覆盖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稳步提升成果质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征集,配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对于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我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多测合一”主要涉及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部门,我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推进任务有效落实。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指导和贯彻落实等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我市要聚焦企业感受和获得感,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对“多测合一”工作的理解和认同。要加强督查评估和考核评价,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实践经验,确保实现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