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铁岭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和市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贯彻国家、省和铁岭市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
同)规划、政策,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贯彻国家、省和铁岭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市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六)贯彻国家、省和铁岭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收养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国家、省和铁岭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殡葬事业发展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贯彻国家、省和铁岭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市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十)承担开原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开原市农村留
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开原市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市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三)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