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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经第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追加预算资金申报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无预算不支出。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二)严格控制预算追加。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三)兜牢“三保”底线。开原市属于全省“双风险”(财政支付风险、政府债务风险)重点关注地区,必须首先确保“三保”支出。必须把保工资作为首要任务,低水平保障基本运转,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
(四)先生活、后生产。财政支出必须优先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在此前提下“量力而行”搞基本建设和发展经济。
二、基本要求和审批程序
开原市地方财力有限,必须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以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外,不予追加预算支出。
(一)基本要求
1.年初各部门上报的项目,除纳入预算项目外,其余项目形成项目库。未纳入预算的追加项目支出,原则上优先保障各部门项目库中遴选的优质项目。项目库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必须追加的项目支出,事前须由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
2.突发事件必须追加的,按市政府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没有应急预案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支出核算材料,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
3.不得自行出台地方支持企业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扶持资金,须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和权威测算结果,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
4.兑现优惠政策支出。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原始合同、原始纪要,以及佐证说明等其他要件,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
5.信访追加。由信访责任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政策依据,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不属于政府支出责任的事项,信访主体单位要采取保全措施,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6.配套支出。为争取上级专项资金,需要本级配套的非重点民生项目、非必要的公益项目、没有财政贡献或贡献率低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实施且需开原市本级配套的项目,须由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
7.追加人员经费支出。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新招录的公教人员或其他特定人员,原则上不追加人员经费。统筹全市人员编制,新设机构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编制内人员调剂解决,人员经费随事走、随人走。必须追加的人员经费支出,须由用人单位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进行审批。
8.偿还历史拖欠账款。由主管部门提供翔实完整的佐证说明材料,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
9.国家赔偿、涉法涉诉支出。由主管部门提供政策依据、核算结果、人民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报请市政府审批。
10.乡镇(街道)申请的支出,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原则上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如为确需市本级财政支持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的文件依据,由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追加支出的审批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需由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支出申请报告,经分管副市长同意,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交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审议,财政部门按照会议审议意见执行。
三、追加预算的监督检查
(一)主管部门对追加支出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负责。工程类项目,要认真审核项目可研报告、设计书、概预算、工程量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等重要资料,确保项目符合政策要求,确保项目建设风险可控。补贴类项目,要认真检查确认补贴对象、补贴数量、公开程序等,避免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
(二)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根据财政审核情况并按照财政资金和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确定资金拨付计划。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项目,及时采取暂停资金拨付、抽回财政资金等必要措施,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追责问责。对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和损害结果,严肃追究行政责任;违反党纪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交由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开原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背景和依据
开原市目前是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和“三保”支付风险(以下简称“双风险”)重点关注地区,财政收支矛盾极为突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辽宁省委、省政府要求,必须进一步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管理,集中有限的资金优先保障“三保”等必要支出。为此,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推进隐性债务风险红色等级和“三保”重点关注地区防范化解风险的通知》(辽委办发电〔2020〕19号,以下简称《辽宁省通知》);中共铁岭市省委办公室、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稳妥推进高风险地区防范化解风险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铁委办发电〔2020〕18号,以下简称《铁岭市实施意见》)。
基于此,开原市目前必须严格按照《辽宁省通知》和《铁岭市实施意见》必须把“三保”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除必要的民生工程外,必须严格控制预算追加,举财政之力优先保障“三保”资金需求。为有效防控财政支付风险,严格控制非急需非刚性支出,有必要对各类预算追加严格审批。
二、适用范围
支出预算包括预算执行中本级预算调整支出,按照《辽宁省通知》和《铁岭市实施意见》要求,各类预算追加全部属于管理范围。
三、基本原则
1.无预算不支出。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严格控制预算追加。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3.兜牢“三保”底线。开原市属于全省“双风险”(财政支付风险、政府债务风险)重点关注地区,必须首先确保“三保”支出。必须把保工资作为首要任务,低水平保障基本运转,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
4.先生活、后生产。财政支出必须优先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在此前提下“量力而行”搞基本建设和发展经济。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1.年初各部门上报的项目,除纳入预算项目外,其余项目形成项目库。未纳入预算的追加项目支出,原则上优先保障各部门项目库中遴选的优质项目。项目库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必须追加的项目支出,事前须由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
2.突发事件必须追加的,按市政府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没有应急预案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支出核算材料,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
3.不得自行出台地方支持企业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扶持资金,须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和权威测算结果,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
4.兑现优惠政策支出。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原始合同、原始纪要(政府办负责核实纪要真实性),以及佐证说明等其他要件,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
5.信访追加。由信访责任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政策依据,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不属于政府支出责任的事项,信访主体单位要采取保全措施,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6.配套支出。为争取上级专项资金,需要本级配套的非重点民生项目、非必要的公益项目、没有财政贡献或贡献率低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实施且需开原市本级配套的项目,须由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
7.追加人员经费支出。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新招录的公教人员或其他特定人员,原则上不追加人员经费。统筹全市人员编制,新设机构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编制内人员调剂解决,人员经费随事走、随人走。必须追加的人员经费支出,须由用人单位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进行审批。
8.偿还历史拖欠账款。由主管部门提供翔实完整的佐证说明材料,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后进行审批。
9.国家赔偿、涉法涉诉支出。由主管部门提供政策依据、核算结果、人民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报请市政府审批。
10.乡镇(街道)申请的支出,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原则上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如为确需市本级财政支持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的文件依据,由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追加支出的审批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需由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支出申请报告,经分管副市长同意,报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交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审议,财政部门按照会议审议意见执行。
五、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厉行勤俭节约,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政府有效运转支出以及疫情防控需要外,其他财政支出应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原则上不得追加办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严格控制临时工,严格控制电子办公设备配备和购置,严格控制办公家具配备和购置,严格控制赴外公务活动,加强办公用房管理。
(二)压缩基本建设支出。除国家以及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外,不得新批开原市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建设中的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投资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在履行审批程序前,应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对未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不得审批和开工建设。严格控制城市管理支出,城市绿化、亮化、美化、净化以及城市基础设施运转、维护、维修等,必须基于城市运转基本需要和基本民生需求,不得擅自增加管护项目、提高管护标准、扩大管护范围。严格控制节庆支出,除国庆节、春节外,不得用财政资金搞其他节庆活动;节庆活动要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最大限度压缩政府投入。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城市商业开发所需道路、给排水等各类配套基础设施,必须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三)降低公务出行标准和严格出国出境审批。除落实中央交办任务、政府间机制化的对外交流活动,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外,不得安排因公出国出境。
(四)严格防控政府债务风险。一是要从严把控新增债券项目。除必须建设的重点民生项目、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对地区经济增长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债券项目。二是要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严禁一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和担保行为,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五)严格控制各类风险支出。强化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减少国家赔偿等非必要财政支出。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政府涉诉案件和各类信访事件,减少诉讼、赔偿、处访等方面的支出,减少火灾、洪灾、环境污染等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着力避免教育、医疗、卫生、食品、交通运输等公共领域发生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降低各类抢险救灾等应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