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铁政发〔2020〕5号),经认真审核,我市需落实和衔接50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承接18项,取消31项,暂停征收1项。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要及时制定、公开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三集中三到位”“应进必进”的原则,统一纳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附件:落实和衔接铁岭市政府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开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落实和衔接铁岭市政府取消下放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50项:其中承接 18项,取消31项,暂停征收1项。
一、市发改局(承接7 项)
1.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
2.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
3.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和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
4.新建车用燃料电池堆/系统投资项目。
5.新建车身总成投资项目。
6.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
7.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二、市公安局(承接3项)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户口迁移审批。
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三、市住建局(取消7项,承接6项)
(一)取消7项
1.建设领域建设工程应用产品质量认证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确认(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
3.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确认(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
4.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认定(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
5.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确认(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
6.国有直管房屋租赁合同发放及变更登记确认(并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中)。
7.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
(二)承接6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确认。
3.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
5.公租房租金收缴。
6.对保障性住房选址的审核。
四、市交通运输局(取消1项)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五、市水利局(暂停征收1项,承接1项)
(一)暂停征收1项
1.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二)承接1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23项,承接1项)
(一)取消23项
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2.组织辽宁名牌产品认定。
3.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认定。
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
6.对违反《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中的1项: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处罚。
7.对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为的处罚中的1项:对无照经营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中的5项:
(1)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2)对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3)对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4)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5)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行为,责令暂停销售。
9.对违反《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中的1项: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中的1项:对房地产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11.对违反《标准化法》行为的处罚中的1项: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1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中的3项:
(1)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2)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的处罚;
(3)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1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中的1项: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行为的处罚。
14.对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中的7项:
(1)对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行为的处罚;
(2)对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行为的处罚;
(3)对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行为的处罚;
(4)对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行为的处罚;
(5)对认证机构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等行为的处罚;
(6)对认证机构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7)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5.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中的1项:对音像制品单位被吊销许可证后逾期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16.特种设备现场型式试验审核。
17.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18.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中的3项:
(1)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
(2)对出售不能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及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
(3)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等行为的处罚。
19.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中的1项: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20.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及发布质量公告的行政检查。
21.国产药品注册的审查、审核、代审批及备案中的3项:
(1)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生产批准的审查;
(2)新药证书核发的审查;
(3)药物临床试验审批的审查。
2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部分补充申请的代审批。
23.药用辅料注册(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注册)审批的初审。
(二)承接1项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中的1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