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开原市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安全
发文机关: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24 14:00:00
标  题: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开原市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开政办发[2020]3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文件 file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原市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打击非法”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烟花爆竹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过上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

  二、组织机构

  成立开原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综合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布局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科学布点、方便群众、控制总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积极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技术,不断提高零售点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控制零售点审批数量,市区内数量控制在23个以内,不再增加新的零售点,各乡镇(街道)要合理规划布局本区域内零售点的位置,严格控制数量,不超过上年的数量,并逐年减少。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审批应以去年参加过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零售者的申请为主,不受理新的零售者的申请。

  (二)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选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5.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以下单位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6.山林防火区;

  7.全市城乡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

  8.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结合所辖区域和行业管理实际,设置的禁止燃放区域。

  (四)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安全要求

  1.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3.严禁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4.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5.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易燃易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等安全警示标识;

  6.严禁有明火,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7.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烟花爆竹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8.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五)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3.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4.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5.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审查表。

  (六)时间安排

  各乡镇(街道)临时零售点受理及初审时间:2021年1月4日至1月15日

  市应急管理局审批发证时间:2021年1月18日至1月22日

  农村临时零售期限:2021年1月28日(腊月十六)至 2月27日(正月十六)

  市区内临时零售期限:2021年2月4日(腊月二十三)至 2月27日(正月十六)

  市区内临时零售点审批时间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综合执法局共同确定。

  (七)工作步骤

  1.各乡镇(街道)要严把审查关。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见附件6),对照《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审查意见表》(见附件3),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材料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

  2.由市应急管理局复核审批发证。

  3.凡在2020年经营管理中被吊销许可证的、在检查中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零售点和经营者,原则上不予审批。对诚信守法的零售点和经营者应予优先考量。

  四、工作职责

  (一)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1.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

  3.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布点审批;

  4.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5.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公共、燃放安全管理;

  2.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

  3.侦查、查处非法采购、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案件,对收缴的烟花爆竹进行销毁;

  4.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2.对承运单位、车辆、人员涉及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3.加强客运安全监管,严禁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市综合执法局职责

  1.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选址;

  3.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依法取得合法的占用公共资源资格;

  4.负责清理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周围的明火、烧纸点和有明火的小吃摊床等。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负责对已取得《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零售者办理合法经营手续;

  2.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设置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非法、违法行为。

  (七)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受理本辖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申请和安全条件的审查;

  2.负责本辖区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与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等部门联合查处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今年以来全国烟花爆竹较大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监管。从即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旺季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安全监管。

  (二)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或违规加装隔板等不合格产品;零售单位存在采购和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擅自变更许可经营地点、无证经营、超限量存放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布举报电话12350,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三)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各项措施,层层落实责任。要采取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把职责任务分解到各基层、各部门和岗位。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责任不落实,没有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导致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1.开原市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审查意见表

  4.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5.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附件1

  

  开原市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臧丽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喻书新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彭中兴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宏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郭明宏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佟占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  辉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附件2

  编 号: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籍贯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零售地址

零售点面积

进货公司

进货数量

烟花类(   )箱

爆竹类(   )箱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编 号: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审查意见表

零售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备注

1

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烟花爆竹方面的安全知识并经培训

2

零售点周围50米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烟花零售点

3

零售点是否与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

零售点是否与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5

零售点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灭火器材

6

经营储存场所是否设有防火、防盗等设施,是否与电源、火源隔绝

7

烟花爆竹是否与其它易燃、助燃等危险物品混放

8

零售点周围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9

是否有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乡镇(街道)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零售单位名    称

主  要

负责人

经  营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序号

相关条件

实际情况

1

零售点是否集中、连片或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

零售点50米范围内是否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3

是否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

零售点是否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示意图:

  附件5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一、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警,并同时采取切断电源、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灭火等措施,将火灾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二)采取先控制后消灭,针对火势发展蔓延情况,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三)初起少量着火源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用湿被湿布等覆盖燃烧区,使其窒息或减少火势。

  (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带。

  (五)要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还要防止火星溅向其他易燃物品。

  (六)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七)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和燃烧物品是否有毒等情况。

  (八)正确选择最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九)现场指挥者要注意火灾现场动态,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等特别危险的情况,需紧急撤退时,应立即停止灭火,疏散灭火人员,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全部撤退,以免因爆炸而引发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扩大。

  (十)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保护好火灾现场,事故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

  二、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由烟火药引起的爆炸事故,必须及时地、科学地进行现场救护。烟火剂多为氧化剂和可燃物质组成的机械混剂,是一种具有燃烧和爆炸性质的药物。氧化剂有硝酸钾、高氯酸钾等;可燃物质有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等金属粉末及木炭、硫磺等。

  (一)爆炸发生后,救护组成员马上到现场查看有无人员受伤。如伤者身上有着火处,立即用干粉灭火器喷射,扑灭火焰。

  (二)立即将伤者带离现场,送到安全并空气新鲜处用醋冲洗脸部,并让伤者大量饮水,情况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抢救。

  (三)如伤者有出现破伤出血,特别是动脉出血,应迅速采取临时急救措施,止血后再送医院治疗。

  (四)在爆炸事故发生中,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和抢救以减少伤亡和损失。

  以上内容已了解并掌握 零售点负责人(签字):

  附件6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及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及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设置和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11652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烟花爆竹零售店  fireworks retail shop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3.2

  烟花爆竹零售点  fireworks retail location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3.3

  专店销售  store sales

  在商店内依法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3.4

  专柜销售  the counter sales

  在商店内划定区域依法零售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同时销售其他商品。

  3.5

  产品储存仓  product storage bin

  专门用于储存零售烟花爆竹的设施。

  4 选址及外部距离

  4.1 选址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b)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c)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d)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e)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f)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4.2 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GB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专柜销售的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隔断外侧算起。

  表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项  目

烟花爆竹总药量

≤80 kg

>80kg且≤100 kg

>100kg且

≤200kg

>200 kg 且

≤300kg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 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50 m

60 m

65 m

70 m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100 m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

50 m

注: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5 面积和存放限量

  5.1 面积

  5.1.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且不应大于200m²。

  5.1.2  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m²。

  5.2 存放限量

  5.2.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

  5.2.2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表2规定。

  表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m²)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

爆竹总药量(kg)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

爆竹总箱数(箱)

10

50

50

>10且≤15

70

70

>15且≤25

100

100

>25且≤35

140

140

>35且≤50

190

190

>50且≤70

250

250

>70且≤200

300

300

  6 平面布置

  6.1 一般要求

  6.1.1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b)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6.1.2  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6.1.3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6.2 内部平面布置

  6.2.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6.2.2  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6.2.3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6.2.4  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

  c)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7 建筑结构

  7.1 烟花爆竹零售店

  7.1.1 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7.1.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7.1.3 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7.1.4 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7.1.5 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7.1.6 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7.1.7 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7.2 烟花爆竹零售点

  7.2.1 可采用符合7.1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

  7.2.2 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7.2.3 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7.2.4 门的设置符合7.1.5,7.1.6,7.1.7的要求。

  7.2.5 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7.3 产品储存仓

  产品储存仓应满足如下要求:

  a)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m²;

  b)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c)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d)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e)安装稳定性良好。

  8 消防和电气

  8.1 消防

  8.1.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8.1.2 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8.1.3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8.1.4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8.2 电气

  8.2.1 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8.2.2 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8.2.3 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8.2.4 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9 经营行为

  9.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9.2 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9.3 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9.4 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9.5 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9.6 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9.7 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10 安全管理

  10.1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10.2 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0.3 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10.4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10.5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10.6 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10.7 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10.8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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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开政办发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