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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1.1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2.1.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2.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权限及职责
3 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3.2 信息报告
3.3 信息处理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程序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批结案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物资、技术、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经费保障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7.2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8.2.2 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抢救和应急处理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
(3)《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的函》(国办函〔2004〕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6)《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10)《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安监应急〔2010〕30号);
(11)《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1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司应急管理提高快速响应能力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0〕12号);
(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16)《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
(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
(18)《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
(19)《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63号);
(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2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22)《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3 事故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类型所有制的企业和个人。
适用的事故类别为: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及其他非矿企业事故,金属冶炼、交通运输、火灾、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等。
本预案重点目标为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矿山、建筑、火灾、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和急性中毒事故等易发的地区、部门、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类别事故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
(2)区域内危险源分析与辨识
近年来,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速,企业发展壮大,目前,全市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30家,非煤矿山企业29家,规模以上工贸企业13家,主要危险类型为火灾、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触电、坍塌、高处坠落、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事故类型。
1.5 工作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件1)
开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指导辖区内各企业,提供指导原则和总体框架。
开原市政府成立开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2.1.1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开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市委书记、市长共同担任
副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市人武部政委、市委办主任、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气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消防大队、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联通开原分公司、移动开原分公司、电信开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开原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开原支公司。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参照设立相应办公室,并履行相关职责。
2.2 工作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开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及应急物资调配。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由总指挥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友邻城市通报情况,必要时向驻开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安排,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加强舆情控制,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信息,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政府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
市公安局:负责陆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社会秩序,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救援与处置所需相关资金。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故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开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指挥部指示要求,通知各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参与相关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协调、事故预防、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负责组织救援危险化学品、建筑、非煤矿山及其他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区域电力、通信保障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医疗保险等有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快速勘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制定现场保护措施。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紧急救护预案,组织、协调、监督救护工作,并组织快速检测,协同环保部门测定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对人员危害的程度;负责组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队伍,配备各种抢救、防疫设施,接到救护指令后立即组织医疗和疾控等有关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受害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负责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负责组织水上交通事故救援。
市住建局: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救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锅炉(10吨以下)、压力容器发生的一般事故发生后的原因分析。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特大事故有关的气象参数。
市消防大队:负责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灭火和搜救伤员等应急救援行动;制定危险化学品处置与救援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控制危害源并负责洗消工作。
联通开原分公司等通讯公司:负责组织快速通讯队伍,保障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保证各相关部门的事故报告特号电话的建立和畅通。
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负责特大事故的电力快速安全保障,避免发生衍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驻开部队在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对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善后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负责。
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权限及职责
有权调动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在开原市行政区域内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应急工作结束后能归还的应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有权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根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可以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
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协助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各有关部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本单位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要设立隐患排查、事故及事故隐患信息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大力推进信息的预警预报。
下列事故报告电话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布:
开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总值班室电话:024-73103333、024-73013333。
市应急管理局(开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4小时事故报告值班电话:024-73103333、024-73013333。
医疗紧急救护电话:120
市卫生健康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值班电话:白天值班电话:024-73822703 夜间值班电话:024-73821522。
3.2 信息报告(信息接收与通报流程图见附件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类别分别报告下述部门:
(1)民用爆炸物品:报告市公安局。报警电话:110
(2)危险化学品、矿山及其他工业企业事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事故报告电话:024-73103333、024-73013333。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故报告电话:13500403090。
(4)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报告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运输和水上交通事故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报告电话:122;市交通运输局事故报告电话:024-73823091(周一至周五白天)、024-73830073(夜间、周六、周日)。
(5)火灾事故:报告市消防大队。报警电话:119
(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市住建局。质检站事故报告电话:024-73616861。
(7)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市卫生健康局。电话: 024-73822703(白天)、024-73821522(夜间)。
其他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相应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3 信息处理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同时报告开原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开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由其分别迅速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救援队伍必经的叉路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指示救援队伍行进方向及路线。
各相关部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保证通讯畅通。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与企业或相关单位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展开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程序和基本内容。
(1)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一般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2)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条件
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②发生超出企业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市政府应及时报请铁岭市政府启动Ⅲ级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由铁岭市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整合应急资源。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切实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铁岭市应急管理局和铁岭市行业主管部门。
发生在开原市行政区域外、可能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按程序及时书面报告铁岭市政府。
4.2 应急响应
在进行Ⅳ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并做好以下响应。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要立即进行现场保护。
(2)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通知市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上报铁岭市政府。
(6)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中主要实行以下应急措施:
①公安、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建抢险救灾队,制定人员疏散措施、工作抢险措施,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人员疏散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必要时可请求驻开部队给予支援。
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组建医疗救护队,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③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火灾事故在组织人员灭火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重要物资的抢险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④电信等通讯部门负责组建通信联络队,保障救援工作的通讯通畅。
⑤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开展救援调度。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组建后勤服务队,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⑦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实行跟踪监督制度。
⑧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事故应急处理救援的同时,市安委会在接报后,必须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随时跟踪事故抢险救灾应急处理情况,监督各项工作的开展,并随时将情况上报铁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受害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2)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而引起的经济赔偿以及造成其他单位财产损失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耗费的费用和事故处理、医疗抢救、善后处理等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
(3)因事故造成损失巨大,事故单位无力赔偿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事故单位、政府及社会各界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 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批结案
按照事故类别,对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市应急指挥部和开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要协助国家、省及铁岭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上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及相关材料。
事故的审批结案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工作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纪检监察委等有关部门监督落实。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成立应急救援机构,在组织方面给予保障。市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重点目标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6.2 物资、技术、装备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要在物资、技术、装备方面给予保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要随时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在物资、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保障(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现场勘察、检测及抢险救灾、事故调查等所需装备)。市应急物资主要来自政府各部门应急物资储备及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储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门必须有日常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各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必须安排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职能工作,并经常组织人员进行或参加各种演练和培训,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人员迅速到位。
6.4 经费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及日常工作机构所需物资、技术、装备资金和应急救援的日常经费,每年由市本级财政列入预算。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综合培训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本级行政干部培训课程。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7.2 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市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要结合本企业特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应急演练要经常化。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全市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抢救和应急处理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事故分类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工作职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权限及职责。
第三部分信息报告,包括:预警信息、信息报告、信息处理。
第四部分应急响应,包括:应急程序、应急响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
第五部分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批结案。
第六部分应急保障,包括:组织保障、物资、技术、装备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经费保障。
第七部分培训与演练,包括:培训、演练。
第八部分附则,包括:预案管理与更新、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解释部门、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