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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和《关于印发《铁岭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责任清单》的通知》(铁市解欠联发〔2019〕46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惩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构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要严格落实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法律和政策培训。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市总工会配合)
(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发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执行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负责为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账户。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实现在建工程项目100%全覆盖。(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国资局、人民银行开原支行配合)
四、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四)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料分离”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时,审验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材料证明,将其作为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在工程项目未施工验收审核前,专用账户资金只可用于代发工资,实现在建工程项目100%全覆盖。(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国资局配合)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控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多渠道动态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人社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范围,通过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责成相关企业或项目及时纠正整改,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工会组织、派出所的作用,及时收集、汇总欠薪信息。(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六)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施工企业须分别提取工程合同价款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跨地区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选择其中一个地区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缴存,对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按1%收取;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按照3%收取。实现全市在建工程项目100%全覆盖,做到应缴尽缴。切实加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七)严格工程项目审批和工程款支付管理。发改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的开工建设。(市发改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五、依法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部门协作,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强人社、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信访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联合接访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实行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首问负责制”,人社、信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立即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移送。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施工企业,住建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法院负责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诉讼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信访局等部门负责)
(九)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制度优势,及时调处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民工欠薪争议中的预防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大案件分类处理力度,优先处理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切实发挥绿色通道作用,深入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现场调解等方式,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畅通申请渠道,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为农民工讨薪及时登记立案。(市人社局、各乡镇街负责)
(十)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建立完善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将欠薪严重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7号)有关要求,书面告知同级信用主管部门,通过省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对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失信企业,有关单位和组织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号)有关规定,核查失信企业记录,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使欠薪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民银行开原支行、市国资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十一)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因欠薪引发去省进京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要迅速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街、市信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等部门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落实部门责任。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开原支行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形成治欠保支工作合力。
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法受理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日常监察执法。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落实并完善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确保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优势,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动态监控机制。通过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监察等方式,全面掌控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开展治欠保支法治宣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加强治欠保支工作专项督查。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组织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健全工作台账,落实定期工作调度,监督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治欠保支各项长效制度措施。
住建部门要全面落实在建工程项目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银行代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整顿力度,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全面排查欠薪隐患。坚持定期排查,以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为重点,采取部门联合集中行动,全覆盖、地毯式排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做到数据准、情况清、原因明,尽可能把欠薪矛盾控制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成访之前。强化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对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开发企业,三年内不准其在开原市开发新项目、五年内不准其参与开发政府投资的项目;对发生欠薪的建筑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准其在开原市承建新的工程项目、五年内不准其承建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对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工整改。加快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严肃处理垫资施工和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问题。
交通运输、水利等所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本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实名制用工管理,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造成的欠薪案件,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无资金来源或资金来源不足项目,不予立顶。建全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信用中国”“信用辽宁”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和“信用辽宁”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依规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案件。
财政部门负责全面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欠款导致的欠薪问题。对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款情况进行统计,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建立应急周转金、应急维稳金专户,保证存量资金。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维稳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安全。研究制定加强政府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做好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或与人社等部门联合办案,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行为。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法院负责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诉讼案件。对农民工能出据直接证据的讨薪诉讼,要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行;对构成犯罪的欠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与人社部门共同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合理诉求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被欠薪农民工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律宣传,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经常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以案释法活动。
国资部门负责监管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措施,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并参与实施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严重欠薪企业法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人民银行开原支行负责监管相关银行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发放等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七、责任追究
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十三)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主要包括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约谈和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形式。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问责机制:
1.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引发上访,造成轻微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引发上访的,要按照“谁批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问责,造成轻微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中党员或公职人员涉案的,对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失职渎职问题,依法依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五)根据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造成后果紧急情况、参与人数、社会影响程度,划分为轻微后果、比较严重后果、严重后果三个等级标准:
1.轻微后果(一般性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一下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后果;
2.比较严重后果(较大突发事件)指:造成30人以上50人一下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后果;
3.造成严重后果(重大突发事件)指:造成50人以上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后果,或造成人数虽不到50人,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有冲击办公场所或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危害公共安全等后果。
(十六)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负责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人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时督办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是针对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频发的现状,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和《关于印发 <铁岭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责任清单> 的通知》(铁市解欠联发【2019】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而提出的。 铁岭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责任清单>
《实施意见》对治理拖欠农民工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实现的目标,主要工作内容,相关部门责任以及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把功夫下在平时,强化源头治理,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