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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铁岭市税务局、铁岭市医疗保障局、铁岭市财政局、铁岭市民政局、铁岭市扶贫办、铁岭市教育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关于确定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铁市医保发〔2019〕66号)精神,为做好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1.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
2. 低保、特困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医疗救助政策资金予以全额资助。
3.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医疗救助政策资金予以100元定额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4. 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遇省、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参保范围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籍学生。
2. 具有本市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非从业城乡居民;具有本市《居住证》的非从业居民及其18周岁以下子女。
3. 具有本市户籍,确有特殊困难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
4. 按相关规定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人员。
三、参保登记管理
1. 普通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外市在我市居住,具有《居住证》的居民持居住证和身份证到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负责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申报核定及信息变更等参保事宜。
3.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员名单由扶贫部门提供,具体由乡镇农合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由民政部门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4. 准新生儿及新生儿参保。
准新生儿(怀孕28周以上)由父母凭《孕妇保健手册》、母亲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出生后及时办理更名手续。新生儿出生即应由其监护人到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具体缴费办法由税务部门制定。
各相关部门、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时应严格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做好信息录入、款项收取、开具票据和资料存档等基础工作。
四、缴费方式
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度实行预缴费制,参保居民必须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的11月1日—12月20日,城乡居民集中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 年度内新增加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即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至当年末;年度内取消相关身份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起至年度末享受普通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门诊统筹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2. 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设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建立市、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差别化支付机制,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规定如下:
1. 在预缴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
2. 准新生儿(怀孕28周以上)办理参保缴费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不跨年度)由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不跨年度)由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设立待遇等待期1个月,期满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职责分工
1. 税务部门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受理、费款征缴、会统核算等工作;将征缴入库明细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退费流程;参与预算制定、征收政策制定和调整;配合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参保工作。
2. 医疗保障部门职责: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参保登记工作;及时将参保登记和变动情况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协助税务部门核对参保缴费信息,及时确认并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负责医疗保险基金会统核算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配合税务部门办理退费业务。
3.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按照医保部门提交的退费用款计划,将退费金额划拨至医保部门的基金支出户。
4. 人民银行开原市支行职责:参与选定代征银行范围;监督代征银行开户及资金划缴情况;对缴入国库的费款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门的电子划款指令或纸质划款凭证将费款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对缴入国库且未划转至财政专户的费款,比照财政库款计付利息。
5. 民政、扶贫部门职责:要协助做好特定群体的城乡居民身份认定,提供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6. 教育部门职责: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讲工作和学生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做好与税务部门学生缴费的衔接工作。
八、工作要求
1.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落实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府补助和组织宣传等工作的主体责任,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和人民银行开原市支行等部门要组织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将其做为一项政治工作来抓,精心组织,确保缴费工作顺利完成。
2. 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与缴费工作,将任务分解到人,确保本辖区居民应保尽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继续本着按户参保的原则进行缴费。协调公安部门,核实本辖区农业人口数,杜绝死亡人员继续参保。各乡镇(街道)要在2019年12月10日—31日期间内完成续保、停保、死亡退保及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录入、确认等工作。
3. 各乡镇(街道)、村在收取农村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时,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参保信息登记册,出具统一收费凭证,收缴费用与收费凭证要相符,且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做到“票款同步”,并及时在各村张榜公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所有参保基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入税务部门指定的代扣代缴银行代报解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操作,切实做好筹资工作。
4. 要设立缴费告知提醒:一是在同一时间内只允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项;二是我市参保居民外出打工、创业或长期居住,可以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直接结算。
5. 政府参保补助资金按原有资金筹集方式统一划转至财政专户。
6. 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强缴费工作管理,12月底前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和系统数据核实、错误信息清理, 12月底前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通过代扣代缴金融机构待报解帐户进入人民银行国库指定帐户。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代缴账户:507112010135738281
8.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铁政办发〔2011〕56号)精神,中国人寿保险铁岭分公司继续开展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工作。在自愿参加的原则下,为方便农村居民缴费,参保农村居民若自愿参加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其缴费可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同步进行。参保农村居民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仍为每人20元。
八、注意事项
同一时间已经参加其他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或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后,对参保人员进行数据比对,对不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取消其参保资格。如发现有意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相关人员除追回报销所得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数额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