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5日
主持人:您好!石局长!欢迎参加本期“政务访谈”节目,关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家都不是很陌生,但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大家并不是很熟悉,今天请您来到咱们节目,给大家讲讲关于《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一些知识。
石局长:您好,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本期的《政务访谈》,与大家共同交流《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知识。
主持人:近几年,我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点就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那么该《规定》实施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石局长:该《规定》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主持人: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什么区别吗?
石局长: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上位法,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属于行政法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是下位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属于政府规章。
主持人:该《规定》是什么时间实施的?
石局长:该《规定》于2001年2月20日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到目前为止,该《规定》前后经过六次修正,逐步趋于完善。
主持人:为什么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执行该《规定》呢?
石局长: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这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的就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辽政〔201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铁岭县等5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就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赋予了我市,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执行。
主持人:该《规定》共有多少内容?
石局长:该《规定》共6章43条,内容涵盖了总则、责任分工、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主持人:请石局长详细介绍一下。
石局长:可以用四个关键词聚焦该《规定》。
1、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地解决了城市管理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存在问题和难点。比如:明确了管理主体、法律责任等,对上位法未明确或者规定不具体的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进行创新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罚则。
2、坚持综合治理。设置了专门章节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了门前三包责任制,明确了未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罚则,构建城市管理人人参与的“大城管”格局,并要求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坚持突出实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该《规定》子法的定位,创新采用行为规范与行为处罚一体化的立法模式,便于学法、用法、执法。
4、坚持民生优先。对占道经营、随意倾倒垃圾等问题,进行严管重罚;对公厕、化粪池,规定先协调解决问题,再分清责任。同时,坚持教惩并重,综合设置警告、责令改正、责停行为等法律责任;规定最小损害原则,要求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先行教育、劝解、疏导,确保城市管理“721”工作法得到贯彻落实。
主持人:这里提到的“721”工作法指的是什么?
石局长:2016年8月,住建部首次倡导了城市管理“721”工作法。也就是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要求各地改进工作方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其核心是以人为本。
主持人:今天,石局长带着大家一起,简单了解了一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内容,通过本期访谈一定会有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能了解到该《规定》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感谢石局长的这次访谈讲解,希望下次还有机会对该《规定》进行更详细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