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期 访谈主题:《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

  

  主持人: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令第736号令,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下面我们有请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副局长杨丹同志来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一些问题进行解读。

  主持人:您好杨局长,请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杨  丹:《条例》的实施,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条例》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边界。

  主持人:排污单位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呢?

  杨  丹:简而言之,就是对号入座、明确管理类别。排污单位可根据自己所属的行业类别、工艺、生产规模等,对照2019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还是登记管理,然后再按照要求步骤办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即可。详情也可以到我们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办公室咨询。

  主持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什么特点呢?

  杨  丹:《条例》主要体现了两大特点:第一个是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公开排放信息,从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二个是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主持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哪些新的规定呢?

  杨  丹:《条例》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举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二是要求持证排污和依证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排放要素、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三是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各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四是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主持人: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有什么管理要求?

  杨  丹: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主持人:排污许可证要求怎样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管呢?

  杨  丹: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主持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是怎么进行处罚?

  杨  丹:《条例》规定对这两种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主持人:这几年,大家对空气质量都很关心,不知道《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单位在空气质量这方面有什么要求吗?

  杨  丹:《条例》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主持人:前面提到了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和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如果排污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做到,将承担哪些责任?

  杨  丹:对你说的这几种行为,如果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的,以及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按照《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主持人:杨局长,在这里您还有什么要提醒大家注意或者容易被大家忽视的地方吗?

  杨  丹:一是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二是未按照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者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排污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非常感谢杨局长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详细解读,今天的政务访谈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