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9日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政务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队长尤波做客《政务访谈》。
尤波: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近年来,大家在街面上看到,电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电动车以其体型小巧、灵活便捷、成本较低等优势受到人们的青睐,成为很多人出行时愿意选择的交通工具。但由于部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何有效管理电动车,全面规范交通秩序,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尤波:是的。据初步统计,目前开原市的电动车总量已超过4.5万台,而且还在以每年15---20%的速度递增。电动车在城区的大街小巷几乎无处不见,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出现。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引导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培养正确、安全的骑行习惯,有效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主持人:据了解,《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8月1日开始执行,这对规范电动车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请尤队长就《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给观众们做一下简要的介绍。
尤波:好的。《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等电力驱动车。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准予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对条例实施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过渡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一)电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源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四)申请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登记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相关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发放电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电动车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电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内容变更、注销及被盗被抢备案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办理。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临时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车号牌、行驶证、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牌证。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车辆盗抢险等相关保险。
主持人:这是《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中有关电动车上牌的相关规定,请您再将条例中关于对电动车驾驶人的要求做简要的介绍。
尤波:《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车驾驶人也有明确的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年满16周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应当年满18周岁。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号牌、临时号牌须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临时号牌,不得套用、挪用号牌和临时号牌;(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四)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五)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受阻情况消除后立即返回规定车道行驶;(六)超标电动自行车、非封闭式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提倡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七)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八)不得逆向行驶;(九)饮酒后不得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二)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四)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五)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
《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车维修销售企业也有明确规定:电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台账,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电动车销售、维修企业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更换、回收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主持人:《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有哪些处罚规定?
尤波:《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条款:
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口头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规定载人的,处10元罚款;(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处10元罚款;(三)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30元罚款;(五)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处30元罚款;(六)无号牌、临时号牌和使用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号牌上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临时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临时号牌的,处50元罚款;(七)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50元罚款;(八)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处50元罚款;(九)擅自安装车箱、棚架和遮雨蓬的,处50元罚款;
驾驶无号牌、临时号牌或者使用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号牌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利用电动车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驾驶改装、拼装电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车号牌、临时号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车,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案件事实和车辆性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
主持人:以上是《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中相关内容条款的介绍。众所周知,近年来,交警部门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请您再简要介绍一下在电动车上牌方面还有哪些便民利企的服务措施?
尤波:自电动车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经过走访调查以及与企业积极沟通,组织民警利用休息时间先后深入赢德公司、海明新能源等电动车较多且工人没有时间的企业,登门办理电动车上牌业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对于比较偏远且电动车较多的乡镇,采取先宣传后上门的方式办理业务。针对乡村网络不发达、老百姓认识不到位的情况,我们提前进村入户发放宣传单,并利用村委会广播大喇叭进行宣传,提高村民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了解电动车上牌的必要性和办理业务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做到跑一次即可。大队还在老城、威远、八棵树、靠山、松山、中固、八宝等乡镇设立临时办理点,确保百姓在家门口就能办理上牌业务。
自2020年8月1日起,我们对全市电动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目前取得良好效果。但由于全市电动车保有量太大,原来规定到2021年2月28日的最后登记上牌截止日期,不能满足广大电动车主的登记上牌需求。为此,我们按照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的要求,对没有来得及登记上牌的实施延期办理的措施,以保证全面完成全市电动车登记上牌工作任务。具体办法是:
一、实行网上申请延期登记
未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主可以在“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平台”中新增设的“申请延期登记上牌”窗口,进行申请延期登记上牌。
二、申请延期登记上牌的相关要求及解释
1、在网上申请延期登记上牌的,必须填写车主本人姓名,登记上牌时与申请延期时登记的姓名不符的一律不给办理登记上牌。
2、车主在进行网上申请延期登记时填写的电话号必须准确并保持畅通。对于在网上申请延期登记上牌成功的,2021年3月1日起,统一安排具体上牌时间,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通知或发短信的形式提前告知车主具体登记上牌的时间和地点。请广大申请延期登记上牌的车主耐心等待。
三、进入“申请延期登记上牌”窗口的方法步骤
1、在手机微信中收搜“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平台”公众号,即可找到“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平台”,点击关注,即可进入。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尤队长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同时也祝愿交警大队在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工作实践中砥砺奋进,再创佳绩。
尤波:感谢主持人,也感谢社会各界对开原交管工作的大力支持,我们一定不负辜负人民群众的重托,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开原的全面振兴发展打造更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