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大厅否定备案制度

来源:开原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政务服务大厅否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杜绝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和拖延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政务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否定备案制度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必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或机关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在规定期限内抄送同级营商环境建设管理部门备的制度。

第三条 否定报备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窗口单位开展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否定报备事项的办理要求。

(一)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否定报备制度下进行管理,并制定详细的服务指南,向社会公开

(二)窗口单位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予以办理的,都要依法依规办理。对确实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要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才能予以否定。

(三)窗口单位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将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决定情况及时报送同级营商环境建设管理部门。

(四)窗口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否定报备事项资料进行整理并装订归档

第五条 窗口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申请分情况作出处理,不能轻易作出否定的决定

第六条 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管理部门结合政务服务网的电子监察和信息公开功能,定期对否定决定及其纸质卷宗进行审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列入营商环境考核和评价内容

第七条 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如有下列情节,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行政许可法》及《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备案的;

2)不符合应予否定情节,仍让作出否定决定的;

3)无权、越权作出否定决定的

4)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事项不能及时准确告知理由的。

第八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