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8日
一、开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强化问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人社系统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烽任组长,社保中心主任魏嘉熙任副组长,副局长、中心副主任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室,具体负责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规范责任
1、加强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各服务窗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否定备案制、一次性告知制、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严格遵守“服务大厅工作纪律”“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2、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执行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对企处罚实行“轻微违法不处罚,处罚就低限”制度,对入企检查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改正,一般不实施处罚。对存在严重问题确需实施处罚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不予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方可进入处罚程序。
3、严禁干扰企业经营秩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准擅自对 企业下达整顿通知书。严禁利用各种形式向企业摊派、强拉 广告、强定报刊。举办针对企业的培训学习和评比达标活动,须经上级部门批准。
二、问责处理制度
1、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措施、规定,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1)违反政务服务相关规定,不实施政务服务“三集中、三到位”的,违反事项办理程序、时限要求的行为;
(2)违反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入企检查不备案或检查内容超出备案范围的行为;
(3)违反行政处罚规定,不执行“轻微违法不处罚,处罚就低限”的行为;
(4)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行事,野蛮执法或吃、拿、卡、要、报的行为。
3、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解聘或辞退、责令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检查监督制度
建立明察暗访机制,常态化监督检查,随机明察暗访。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人社系统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察访和处置相关股室(部)、办事窗口存在的问题。设置营商环境监督监测点,每月通过拦截办事人员填写调查问卷,监测反映问题。坚持日常督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评。
四、投诉举报制度
凡是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企业、群众可直接向局行政审批室举报、投诉,对企业和群众投诉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二、开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在人社领域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群众提出投诉举报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是指人社局机关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服务不规范,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总体原则。 投诉受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分工协作,确保责任到位。局信访室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交办、督办、归档、回访工作,各股室、经办机构为投诉举报的办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和答复工作。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对象。我局管理职责范围以内的市场主体、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信访部门转批的投诉举报案件。
第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和《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服务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对涉企优惠政策不予落实的;
(五)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六)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七)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
(八)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九)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
(十)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或仲裁程序的;
(三)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
(四)对已办结的同一事项,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六)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第七条 投诉举报受理的工作要求
1、设立投诉举报电话:79681895,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2、受理人员应当做到服务热情,用语规范,表述清晰,耐心听取并认真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和反映事件的有关情况;
3、受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行业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
4、受理人员要掌握一定的沟通和询问技巧,通过与投诉人的沟通,较为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性质,并通过询问,详细了解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要点和细节问题;
5、受理投诉时,要按照“投诉人误解的予以政策解释;矛盾纠纷的予以调和化解;故意违章的予以受理”的工作要求,遵循合法、合理、合情的工作原则。对不属于我局工作职责范围的投诉不予受理,应明确告知并讲明道理;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对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的,应明确告知我局将进行调查和处理以及反馈的时间期限,要求其耐心等待;
6、受理投诉时,要明确告知投诉人相关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配合调查、举证等),以及告知投诉人不得无理投诉或胡乱举报;
7、在受理投诉过程中,若发现重大突发事件、苗头性事件要立即向局领导汇报。
第三章 投诉举报交办与督办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交办工作由受理机构负责,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先对投诉举报进行分类,然后交相关的业务股室、经办机构办理。
第九条 各股室、经办机构接到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向受理机构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受理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督办工作,对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要跟踪督办,确保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程序:
1.登记记录。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对投诉案件应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受理时间及投诉内容。
2.审查材料。接到投诉并详细审查投诉材料后,一般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投诉举报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为其登记,并由投诉举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逾期不办、处理不公,投诉举报事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投诉举报人可直接向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投诉举报。
3.交办。根据投诉举报事项的性质及办理权限,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职责分工转交相关的业务股室、经办机构办理。投诉办理机构不得再次将投诉举报转交其他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1、收到投诉举报件之后,仔细查阅投诉信息资料,可电话联系投诉人,进一步了解案件有关的细节问题,作初步外围调查; 对匿名投诉举报的事项,投诉办理机构也应当认真组织调查和处理。
2、从外围初步调查后确定作深一步调查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约见双方当事人或者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
3、通过深入调查,最终对案件性质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4.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
5.依据《营商环境监督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
6、在规定的时间内给投诉人相应的答复;
7、将投诉处理的结果按时反馈至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处理的工作要求 :
1、投诉处理人员在处理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行政规章制度执行,热情服务,文明用语;
2、要综合分析投诉人陈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武断处置;
3、建立投诉受理保密制度,投诉的受理、交办、处理、归档等各环节,任何人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材料,严防泄露、遗失;未经投诉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将投诉人信息告知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要求:
(一)对于较为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对于较为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报告投诉受理机构同意,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投诉受理机构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无异议完成办结的,投诉受理机构结案存档,按照案件的性质分类归档建立卷宗。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投诉受理机构可发回投诉办理机构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等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投诉举报事项依法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举报终止办理:
(一)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
(二)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介入投诉举报事项调查的;
(四)投诉举报人不予配合调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诉举报事项办结:
(一)投诉举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并予以认可的;
(二)投诉举报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但未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
(三)投诉举报内容经查不属实的。
第五章 投诉举报案件归档
第二十条 由局信访室负责投诉举报归档工作,包括对投诉案件的归档、整理和统计汇总。
第二十一条 按照“每日一结”的工作原则,对已经处理提交的案件及时进行归档。
第六章 跟踪回访
第二十一条 局信访室负责投诉举报的跟踪回访工作。征询投诉举报人对投诉处理的满意度及建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一)故意偏袒、有失公允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泄露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商业等秘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台账管理、跟踪督办机制。对办理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的,应当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或者发现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了解,涉及党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在收到或者发现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组移送。必要时,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移送,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投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核实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遵照投诉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由局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按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三、开原市人社服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提高开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施条件
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在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个别申请材料因暂未准备、尚未获取等原因缺失的情况下,经申请人同意,可启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工作机制。
第二条 容缺事项
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可容缺材料实行清单全量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变更不定期调整。新版清单生效后,原清单自动停止执行。
第三条 实施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提出采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依申请服务事项,工作人员审查该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适用条件。如符合,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该事项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对清单中“办理措施”明确要求承诺的,按实施流程(二)、(三)、(四)、(五)步骤操作。不需承诺的,可直接受理。
(二)告知。工作人员出具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承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时限、不补齐后果等事宜。补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该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因申请人原因未在承诺办理时限内补齐的,办理时限后延,但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时限届满之日,且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不承担“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责任。
(三)承诺。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承诺补齐材料时限、知晓不补齐后果等事宜。
(四)受理。工作人员按照正常程序受理申请。
(五)办理。工作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材料按规定时限和方式予以办理。
第四条 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经办部门需坚持依法行政,提供优质服务。
(二)因经办部门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经办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三)申请人获得“容缺受理”允许后,应接受经办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检查和监督,遵守相关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四)申请人认为经办部门未履行本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进行投诉,相关股室、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第五条 有关要求
(一)在申请人首次提交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应主动核对缺失材料是否属于可“容缺受理”范畴,并主动告知申请人本工作制度。
(二)经办部门要从服务对象的角度出发,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扩大“开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度”适用范围。
(三)若告知书、承诺书通用样本不能满足具体政务服务事项需求,相关股室、单位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和工作实际,对具体政务服务事项单独制订《承诺告知书》、《承诺书》样本,并报开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室备案。
(四)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开原市人社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人社局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辽宁省政务服务窗口单位首问负责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向政务服务窗口、股室(部)咨询、办理事项时,首问责任人和首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所询问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
第三条 局机关、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及人社服务大厅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在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和申请办理事项时,应当当场给予答复和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窗口(部门),并提供书面《一次性告知单》,必要时要给予具体指导帮助。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即为首办责任人;对于服务对象所询问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介绍给本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即首办责任人,由其负责办理。
第五条 若具体经办人外出或者联系不上,服务对象提出联系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进行登记,并负责及时转交经办责任人。
对于暂无具体经办人以及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因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首办责任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服务对象所申请办理的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是很明确,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的,首办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并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 对于服务对象所询问或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本中心职责范围的,首办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对于服务对象所询问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本中心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或首办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机关、承办单位,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 责任追究。因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而导致服务对象来回多次也不能办妥事情,并受到投诉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我局的《营商环境监督问责办法》严肃处理。
五、开原市人社服务否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服务窗口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杜绝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和拖延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政务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否定备案制度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必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或机关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在规定期限内抄送同级营商环境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否定报备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窗口单位开展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否定报备事项的办理要求。
(一)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否定报备制度下进行管理,并制定详细的服务指南,向社会公开。
(二)窗口单位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予以办理的,都要依法依规办理。对确实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要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才能予以否定。
(三)窗口单位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将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决定情况及时报送同级营商环境建设管理部门。
(四)窗口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否定报备事项资料进行
整理并装订归档。
第五条 窗口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申请分情况作出处理,不能轻易作出否定的决定。
第六条 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管理部门结合政务服务网的电子监察和信息公开功能,定期对否定决定及其纸质卷宗进行审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列入营商环境考核和评价内容。
第七条 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如有下列情节,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行政许可法》及《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备案的;
(2)不符合应予否定情节,仍让作出否定决定的;
(3)无权、越权作出否定决定的;
(4)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事项不能及时准确告知理由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开原市人社服务“好差评”制度
(一) 本制度所称人社服务“好差评”,是指办事企业和群众对人社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两个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二)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价,按一次服务可评价一次的方式开展。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级,其中前两类评价为好评,最后一类为差评。
(三)评价渠道和方式,采取利用窗口叫号系统的评价器进行现场评价;通过事后发送短信方式请办事群众对服务进行评价;发放书面问卷进行流动测评。
(四)现场评价。业务办理结束时,按照“一服务一评价”的原则,由工作人员及时提醒办事群众对服务进行“扫码”评价。服务评价率(发起评价请求总数/总办件受理量)达到90%以上,默认评价率(发起评价请求但未实际评价的数量/发起评价请求总数)不得高于15%。严禁虚增评价量。
(五)事后评价。完善现行取号模式,取号时由办事群众输入手机号码。取号排队系统在每个工作日的固定时间,按照取号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向办事群众发送评价短信,由办事群众回复相应数字做出评价,回复情况由系统自动统计。
(六)流动测评。由中心指派人员,以“时间”和“参与群众”随机确定的方式,不定期在办事大厅实施服务满意率流动测评。流动测评以发放书面问卷,由办事群众进行勾选的方式进行,对不满意评价列举具体情形(如:服务态度欠佳、业务能力不强、超承诺时限办结、首问责任履行不到位、一次告知履行不到位、部门内部办理效率低下、其他等)由评价人员进行选择。测评量每月不少于30人次。
(七)对评价指数较低的窗口、工作人员,要限期整改。对长期服务评价挂末的工作人员,是公益岗位的给予辞退处理,是中心工作人员,经教育无明显改善的,给予停职学习,发离岗学习工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作风纪律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七、开原市人社服务大厅领导带班制度
值班领导的职责:
1、负责对服务大厅各窗口及工作人员出勤到岗、仪态言行、服务态度、办件质量、工作效率、卫生保洁、安全防范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维护服务大厅现场工作秩序;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3、受理服务对象咨询、投诉,现场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对服务对象求助的困难,负责协助、联系或衔接;
5、对当天大厅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发生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记录。
领导值班要求
1、值班领导要全面熟悉、掌握服务中心各窗口位置、职能等基本情况,自觉服从统一安排,积极参加监督检查,做到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公正公平。
2、值班领导实行坐班制,值班时间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搞好服务。
3、值班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所在单位要派出一名副职顶替。
4、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受到处理,追究值班领导责任。
八、开原市人社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因公、因病、因事离岗,均须按照规定请假,经准假后方可离岗。
2、上班期间要按照统一标准着装,佩戴胸牌上岗;着装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得穿拖鞋;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不留胡须,不梳奇特发型,站立、坐姿端正。
3、工作时间严禁串岗、扎堆聊天,不得在厅内大声喧哗;不得在电脑上运行游戏、看股市、看视频、网上聊天、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不准带小孩和非工作人员进入服务台内。工作现场严禁吸烟、吃东西。工作日禁止饮酒。
5、保持办公用品的整洁,办公桌上的电脑显示屏、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以及文具资料等应按相应位置摆放,保持桌面资料整齐有序。除中心为服务大厅配备的办公用品外,办公区域不得摆放其它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态度和蔼,口齿清晰,表达清楚。接待办事人员时要面带微笑,自然大方;与办事人员交谈要条理清晰,言简意赅。
7、主动热情,态度诚恳,办事公正。对前来办事人员要主动问话,应当使用“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办事人员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工作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不与其争辩、争吵,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8、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为政清廉。严格按政策和规定办事,不得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拉关系,不走后门,对前来办事人员不得有远近亲疏之别。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工作纪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办私事;
(二)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
(三)工作日白天饮酒;
(四)在服务场所吸烟、吃东西、打瞌睡;
(五)在服务时间看手机、玩游戏、上网聊天、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六)推诿、搪塞服务对象等不作为行为;
(七)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处理业务;
(八)超越职责权限办理业务;
(九)擅自增加办理环节,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
(十)泄露服务对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案件处理情况;
(十一)伪造、篡改、擅自销毁服务对象的权益记录;
(十二)将服务对象权益信息用作商业用途;
(十三)对服务对象区别对待,讲私情,谋私利;
(十四)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十五)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
(十六)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十七)滥用职权,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十八)隐瞒证据或者变造证据;
(十九)与中介机构做幕后交易、甚至充当其代言人;
(二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服务规范
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人性化服务,特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通用服务规范。各级各类窗口单位可据此并根据各自服务特点,制订细化的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和方式
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的服务对象,包括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的单位、居民、就业人群、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各类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场所)包括现场服务、语音服务、视频服务和网络服务等。
二、基本要求
(一)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服务活动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主动、耐心向服务对象讲解说明,共同守法依规。
(二)诚实守信。各类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介绍、公众宣传都应确保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涉及行政执法、收取费用及办理选择性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及时告知义务。
(三)公平公正。对各类服务对象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厚此薄彼。
(四)安全便捷。在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配置必要设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心理安全。在服务办理时间方面,努力做到便捷高效。
(五)优质服务。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满足其合理合法要求,并应针对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为规范
(一)岗责分明。在面对面服务场所,应设置岗位牌,工作人员佩戴身份牌;在语音服务或视频服务场所,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自己的工号,明确服务身份;窗口单位负责人也要挂牌上岗,并在服务场所规定位置监督服务。
(二)仪表端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有关标准或规定统一着装或穿着整齐服饰,坐姿端正,立姿文雅,行姿稳重,做到庄重、整洁、得体。
(三)服务热情。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要做到微笑多一点、话语亲一点、办事勤一点、效率高一点;对依法依规不能满足的服务要求,应耐心解释说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
(四)办事严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对超越职责权限的事项要及时请示。
四、服务场所规范
(一)统一服务环境。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规范对本窗口单位在标识、标志、形象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提出的要求,目前没有明确标准的,也要进行规范管理。
(二)公开服务承诺。通过多种形式,结合实际需要,向服务对象公开部门承诺、集体承诺和个人承诺。
(三)公布办事流程。要公布工作标准、业务标准和权限标准。开放式服务大厅应设立咨询台或引导台,提供咨询服务和单据填写示范;在明显位置张贴办事指南、岗位职责;整齐摆放各类业务宣传页。办公室服务场所也要张贴办事流程和岗位职责。
(四)服务场所安全便利。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做到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方便疏散,并配备防火、防盗、监控等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清洁,设施设备摆放有序,业务宣传资料齐备;有条件的窗口单位,应设置专门等候区、残疾人专用设施,可推出设置医药箱、建立医务室等急救措施。
五、工作规范
(一)服务准备“三提前”:提前检查好信息系统或硬件设施;提前准备好业务凭证和相关印章;提前到达岗位进入工作姿态。
(二)服务咨询“四告知”:告知所提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告知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手续,告知办理业务的路径,告知办理业务的时限,并指导服务对象填写有关业务凭证。
(三)服务受理“不推诿”:对服务对象符合规定的需求即时受理,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服务对象。
(四)服务办理“不积压”:在业务受理、初审、复核、办结各环节,按岗位职责和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对距离较远、往返困难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服务对象,应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点对点服务、重点服务和一条龙服务。
(五)服务结果“不出错”:严格执行业务规程和标准,层层复核把关,力争每个环节不出差错;建立服务日志基础台账,记录各业务环节的办理过程,发现有错及时改正。
(六)服务方式灵活多样:各类窗口单位普遍实行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不同窗口单位可结合业务特点,拓展服务路径,将服务向网络、向基层延伸。
六、服务监督规范
(一)服务对象监督。窗口单位应通过设立群众意见箱和举报监督电话、施行网络投诉和网络舆情监控、开发语音或视频互动系统等方式,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交流,接受群众监督。
(二)上级监督。窗口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帮助窗口单位不断改进服务作风;窗口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三)社会监督。窗口单位可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定期巡查或随机明察暗访等方式,监督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内部监督。窗口单位要强化制度管理,精确流程控制,明晰责任主体,加强关联性环节的相互监督,形成高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十一、开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制度
(一)“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促进我市人社服务质量提档升级,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效率和质量,全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在人社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工作实际,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第一章 窗口职能
设立“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旨在逐步解决群众和企业在人社服务领域的操心事、烦心事,企业和群众可以在此窗口反映需要办但没办成的事。由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汇报值班领导,协调相关股室或部门进行处理,避免因窗口工作人员因政策把握不准或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造成群众办不成事。
第二章 窗口设置和人员安排、主管股室
“办不成事”反应窗口设在服务大厅1号综合窗口,实行轮班制,由局分管股室和中心分管各部轮流派1名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值班。由局行政审批室负责协调和指导。
第三章 窗口服务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人社领域服务过程中群众反映的“办不成事”问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办不成事”情形是办事群众在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材料后,未能实现成功办理、成功审批等情形。
第三条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便捷、热情服务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由服务大厅值班领导带班,负责处理、督办办事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五条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同步开通线下窗口、窗口电话和中心微信公众号线上受理四种渠道。非工作时间采取录音记录、次日办理的受理模式。
第六条 建立“1、3、5”办结机制。“1”是指企业和群众由于沟通不顺畅及要件准备不合格等相对简单事项,由值班人员负责协调,做到“一窗受理”,1日内研究解决;“3”是相对复杂事项,由局或中心党组3日内研究解决;“5”是经局或中心党组研究后,仍然没有解决的“疑难杂症”,提交市人社局党组会议,5日内研究做出决定。
第七条 接到办事群众反映问题后,窗口人员进行编号登记,填写《“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受理问题转办单》。初步分析“办不成事”原因,按照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办事群众诉求不清、材料不全等主观原因导致“办不成事”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处理:窗口人员听取情况,能马上办的,引导办事群众到对应窗口直接办理;不能马上办的,请示带班领导,调度业务股室或部门负责人到窗口进行研判,并向办事群众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办理环节等,对可实行容缺受理的事项,经值班领导同意,进行受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事项,说明不予办理原因,并做好“否定备案”登记。处理完成后,窗口人员请办事群众在问题转办单上进行评价,及时销号。
(二)因工作人员思想不解放、服务意识不强、方法不够灵活、政策掌握不够全面等原因导致“办不成事”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处理:窗口人员核实情况,直接调度业务股室或部门负责人,能当场当时当日解决的必须予以解决,不能当日解决的按照“1、3、5”办结规定处理。处理完成后,请办事群众对服务进行评价,及时销号。
(三)因政策限制或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导致“办不成事”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处理:窗口人员请示带班领导,通知业务股室或部门负责人到窗口进行研判,按照“1、3、5”办结规定处理。带班领导严格执行“首次接待负责制”,一经受理全程负责到底。带班领导及时带领股室或部门负责人认真听取办事群众诉求,进行分析研判提出解决意见,能当天解决的要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提交中心党组或局党组研究解决。处理完成后,业务股室或部门请办事群众对服务进行评价,及时销号。
第八条 局和中心党办、行政审批室对“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全方位、全天候、无死角监督,对存在“应该办,但没有痛快办、没办好、没给办”和“不应该办、违规办”等问题,及时向局和中心党组反映,局和中心党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行政审批室全面负责“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局和中心各股室或部门研究解决问题。每次党组会,由行政审批室汇报“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情况,并做好问题总结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办不成事”反映问题转办单
(二)“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该窗口工作人员应随时为办事群众提供咨询、引导、帮助等服务,对简单问题一次性告知;复杂问题请示值班领导,调度业务股室或部门负责人到窗口进行研判,当面解释答复。
第二条 局和中心党组授权“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办不成事”事项,调度相关业务股室或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处理,并按照“1、3、5”办结机制,全程跟踪解决进度,对已办结事项及时销号。
第三条 负责做好窗口服务工作,主动配合股室或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尤其是对复杂问题或因政策限制确实无法办成的业务,要耐心做好解答服务工作。
第四条 负责回收问题转办单、值班人员登记表,对申请问题进行记录、统计、整理和存档。
第五条 负责定期对案例进行分析、汇总,对成功案例在全系统内进行经验推广,对该办不给办的反面典型,由行政审批室提请局党组审议,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追责。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掌握中心基本业务,快速帮助办事群众解决问题。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值班制度
第一条 值班人员。局分管股室和中心分管各部进行轮流值班,每周服务大厅值班领导带班。
第二条 值班时间。值班人员须按《“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值班表》排班时间,到服务大厅“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进行值班,实行现场办公。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三条 值班职责。
(一)带班领导负责承担“办不成事”反映窗口领导责任,监督窗口工作落实;值班人员接待办事群众的现场咨询和来访,组织协调业务股室或部门,及时处理办事群众提出的问题。全天在岗在班,不能推诿、拒绝办事群众诉求,并将工作情况形成记录。
(二)带班领导负责“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的综合协调,对于不属于受理业务范围的事项,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负责调度处置突发应急情况,对疑难复杂问题现场难以解决的,按照“1、3、5”办结机制,实行“首次接待负责制”,一经受理全程负责到底,对在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中心党组或局党组汇报,跟踪督导,彻底解决问题,并及时销号。
(四)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对本轮值班期间内收到的登记事项,填写值班登记表,交“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人员备案。
(五)负责调查研究制约窗口服务质量提升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必要时提交局党组会审议,创新制度,解决问题。
第四条 实行本人签到制度,每次到岗和离岗均实行签到,签到地点设在“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对解决问题过程“留痕”,防止借用窗口滥用职权,违规办事。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二、开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局长、中心主任走流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推动流程再造,全面提升服务质效,全力打造“办事不求人”的营商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体验主体
人社局、社保中心班子成员
(一)人社局、社保中心班子成员要对所分管股室(部)涉及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的服务事项,进行全程体验,提出相关整改落实意见和建议。
(二)人社局、社保中心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所有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程体验,进一步研究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特别是要全程体验入驻窗口服务事项办事流程。
(三)人社局主要领导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过程、执法规范等进行全程体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二、体验事项
(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行政执法事项。
(三)非窗口重要服务事项。
三、体验方式
(一)以企业群众身份走流程。体验人员要采取亲身办(以自己为申请人)、代理办(收集待办事项,经授权委托,为代表企业或群众办理具体事项)、陪同办(与企业办事人员或群众一道,全程参与查看办事环节,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等形式,从事前咨询到表格填写,从排队办理到事项办结,全程体验办事流程,体验企业和群众办事感受。特别是网上办理事项要从注册登录开始全流程体验,从中发现办事不便、效率不高等问题,促进服务工作整改提效。
(二)以工作人员身份坐窗口。主要领导要直接受理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为企业办事人员和群众提供全流程面对面服务,从中发现流程不优、运转不畅等问题,促进审批和公共服务提速。
(三)以办案人员身份跟执法。主要领导要采取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踏查现场、共同开展执法检查、共同审理案件等形式,实地了解执法各环节工作,从中发现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体验重点
各单位认真梳理本单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突出问题,选好重点,从查询所办事项有关信息为起始,包括电话咨询、现场咨询,了解应该去哪里办、准备哪些材料,自己动手准备材料、填写表格、排队办理,直到窗口正式受理、拿到结果,全程体验企业办事人员和群众办事能否问明白、跑明白、办明白。
(一)办事流程。重点体验办事所需材料、所需要件数量、办理时限、办理环节、跑路次数和网上办事等要素,是否操作简便、合理优化,有无提升空间。
(二)配套服务。重点体验热线服务、网上查询、咨询引导、服务指南、办事秩序、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表格设置、自助办理和投诉监督等要素,看是否简明易懂、利民便民,研究如何改进服务。
(三)证明材料。重点体验证明依据、设置必要和证明获得,看有无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研究如何通过信息共享简化证明。
(四)行政执法。重点体验监管检查、调查取证、申辩听证、裁量决定、执行监督等执法程序,看执法过程全记录、执法规范落实情况,研究如何规范执法工作。
要站在服务企业、方便群众的角度,针对走流程体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改进措施,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和步骤,限期整改到位。
五、体验要求
(一)亲身体验。要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一把手”和业务领导走流程体验,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全程体验入驻窗口服务事项办事流程,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到位。
(二)监督体验。即时体验环节结束后,要针对体验中发现问题,跟随办事人员体验监督办事流程,体验监督办事难点、堵点等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促进窗口服务事项办事流程进一步优化。
(三)跟踪整改。针对走流程体验中发现的问题和体验过程中提出的整改落实意见,制定切实改进措施,逐项落实到位,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主要领导。要对全市重大决策实施、重要改革措施出台、重点事项审批、权力下放等问题,以及流程发生变化、企业群众投诉集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跟踪体验。
六、监督检查
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走流程”工作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走流程”规定动作落实情况和走流程台账建立情况,及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
(一)贯彻执行。事项发生较大变化后体验是否及时;热点事项是否即时体验;是否从着手办事开始体验,全流程跑到底。
(二)体验质量。是否在体验前做好功课,带着问题走;是否发现问题;针对体验重点是否深入挖掘问题;是否建立问题台账。
(三)问题整改。是否做到立行立改;是否取得实质成效和突破;是否注重举一反三,建章立制。
十三、开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商环境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激励方案》和市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有关文件精神,为优化人社系统营商环境,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导向、激励、约束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涉及营商环境的有关股室(部)、窗口。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强化人社系统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注重工作实效,努力实现“一年攻坚突破、三年显著见效、五年全面优化人社营商环境”目标,最大程度地提高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第四条 考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标先进,争创一流。引导各股室(部)、窗口与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对标,与企业发展需求对接,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
(二)突出重点,精准发力。突出问题导向、发展导向、结果导向,注重实绩实效,突破市场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准入门槛高、办理事项多、流程复杂、耗时过长等重点难点问题,促进营商环境的全面优化。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考评指标设置科学合理,考评标准严格规范,考评过程公开透明,考评结果公平公正。
(四)考评结合,简便易行。工作落实考核与优化成效评价相结合,做到内容繁简得当、操作简便易行,全面综合反映各股室(部)、窗口优化营商环境的实绩实效。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考评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绩效考评专责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配合。
第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局绩效考评专责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评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第三章 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从履职情况、加减分、监测评价等三个维度,重点围绕办理环节简化、办理时间压缩、办理和经营成本降低、群众办事方便等,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进一步改善人社系统环境等方面设置具体考评内容。
(一)履职情况
1.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年度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已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实情况。
3.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和投诉意见的处理情况。
4.其它需要纳入考评的工作。
(二)加减分情况
1.对各股室(部)、窗口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取得的重大创新突破、创造出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相关工作在铁岭市人社系统处于领先位置的,予以加分。
2.对在实地核验、审计、督查、投诉受理过程中,发现各股室(部)、窗口存在影响人社系统优化营商环境行为的,扣减相应分值。
(三) 监测评价
主要对股室(部)、窗口的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问卷评价,计算各股室(部)、窗口满意度的分值及排名。
第八条 考评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单位自评。各股室(部)、窗口对照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局绩效考评专责小组。各股室(部)、窗口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二)履职考核。局绩效考评专责小组负责对各股室(部)、窗口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三)实地核验。由局绩效考评专责小组对股室(部)、窗口进行实地核验。实地核验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结果汇总。局绩效考评专责小组根据自评情况、履职考核、实地核验、监测评价以及加减分情况汇总考评结果,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 考评结果
第九条 对各股室(部)、窗口的考评结果采取百分制进行评分,分为一、二、三等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等次:
1.发生3起以上影响优化营商环境案例(投诉举报查实、检查发现)的;
2.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不力,被市有关部门通报的;
3.发生影响优化营商环境事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对考评结果为一等等次的,由局党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局党组对该股室(部)、窗口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股室(部)、窗口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局绩效考评专责小组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对考评结果为第三等次的,该股室(部)、窗口的工作人员年终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
第十二条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该股室(部)、窗口的工作人员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属于非在编人员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考评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营商环境绩效考评工作纪律,杜绝打人情分。对绩效考评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