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住建系统营商环境,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强化问责,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各科(股)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制度,全面优化住建系统营商环境。
第二章 组织领导制度
第四条 坚持市委、市政府领导。凡住建工作中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统一由局党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做出决定。
第五条 住建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住建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营商办,具体负责监督、协调、指导住建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确保领导小组相关决策落实到位。
第三章 涉企执法制度
第六条 全面规范执法检查。不允许随意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将“不检查、不处罚”作为常态,所有涉企执法检查必须经局长(书记)批准,并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七条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不允许擅自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所有涉企行政处罚必须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严格落实相关处罚程序和裁量权规定,原则上涉企行政处罚一律从轻。不允许随便作出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决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全面规范涉企收费。进一步清理住建系统涉企收费,凡属于乱收费范畴坚决予以取缔,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章 窗口审批制度
第九条 坚决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确保局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政务大厅集中,审批事项网上办理集中,做到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窗口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确保我局86项“6+1”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全部集中到一站式住建窗口,并实现授权到位,审批办理到位。
第十条 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缩减办理时限、简化办事流程,积极推广落实“容缺受理制”、告知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备案制度、限时办结制、预约服务制”等模式,确保企业、群众办事更方便。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一网通办”、“互联网+政务服务”等便民举措,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更新相关系统,做到办理事项应上必上,实现 “统一入口、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转变思想,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思想,对于企业新办理事项做到提前介入服务,由以前的在窗口等企业来办,转变为主动到企业上门服务。
第五章 窗口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或所在大厅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岗。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注重个人形象,按规定着装。工作期间应坐姿端正,举止大方,注意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窗口的办公环境,保持窗口整洁。受理台面应当按要求摆放工作牌、电脑、宣传咨询材料等,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业务工作能力和办事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上班期间的工作纪律以及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做到工作时间不在电脑和手机上玩游戏、听音乐、炒股票、网上聊天、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不得大声喧哗、串岗。
第六章 问责处罚制度
第十八条 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措施、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1)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不实施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的,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的行为;
(2)违反行政执法相关规定,随意开展入企检查,或入企检查不备案、检查内容超出备案范围的行为;
(3)违反行政处罚规定,处罚程序不合法或超出自由裁量权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4)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或吃、拿、卡、要、报的行为;
(5)其他违反开原市优化营商环境“十个不允许”的行为。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党政纪处分、责令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监督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要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动改革、服务发展、改进作风的重要契机,坚持业务工作与作风建设相融合,日常督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住建局绩效管理考评。
第二十三条 监督考核工作由住建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局营商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八章 投诉举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是住建系统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企业、群众可直接向住建局营商办举报、投诉。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和群众投诉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六条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第九章 首问负责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有关人员到政务服务窗口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窗口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行政相对人的过程中,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
(二)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解答或办理,指导行政相对人填写申报材料,事项办结后将结果通知和送达行政相对人。
(三)对手续不全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详细耐心地向对方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经说明解释后,当事人仍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将行政相对人引荐至咨询或相关窗口办理。
(六)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七)行政相对人进行电话询问、反映问题或举报投诉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并将来电反应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登记在册,如果问题不是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转告承办窗口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有关人员到局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科室工作人员参照首问责任人履行职责,若办事内容属其它科室业务范畴的,则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代为协调与接洽。
第十章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三十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到受理窗口(或局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宜或进行业务咨询时,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一次性告知应以方便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办理许可事项为原则,热情服务,告知过程中要注意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第三十二条 对简单明了的事项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因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难以理解或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受理窗口应配多种形式、简单明了的告知单或告知书。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许可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应当ー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时限等,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而不能办理或要先行处罚的应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原因、实施处罚的部门和程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第三十四条 遇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应帮助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办事人员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涉及的部门、程序等。
第十一章 最多跑一次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为全面提升住建局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定立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凡到住建局窗口或局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政务服务,以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一件事”事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第三十八条 “一件事”事项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具体以对外公示的目录为准。
第十二章 局长跑一趟制度
第三十九条 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局长、副局长),要采用以办事企业或群众身份走流程、以工作人员身份坐窗口、以办案人身份跟执法等方式,深入检验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执法事项、党政群机关非窗口部门(单位)重要服务事项的办理过程。
第四十条 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陪同办、亲自办、监督办等形式,从事前咨询到表格填写,从排队办理到事项办结,跑完全流程,疏通办事不便、效率不高等堵点问题;要直接受理审批服务事项,为企业群众提供全流程面对面服务;要通过“流程再造”,进一步解决流程不优、运转不畅等问题;要与本单位执法人员共同踏查现场、共同开展执法检查、共同审理案件,实地了解执法各环节工作,进一步解决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
第四十一条 主要负责同志要重点检验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包括要件数量、办理时限、办理环节、跑动次数和网上办事等要素;重点检验政务服务事项配套服务,包括热线服务、网上查询、咨询引导、服务指南、办事秩序、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表格设置、自助办理和投诉监督等要素;重点检验政务服务事项相关中介服务,看有无服务不优、行业垄断、乱收费等不规范行为;重点了解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证明材料,看有无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重点检验行政执法程序,看“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过程全记录、执法规范落实情况。
第十三章 行业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力度,有序推进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程提档升级,助推城市品质提升。
第四十三条 加强供水、供暖、燃气和排水等领域的行业监管,保障企业和市民水、暖、气正常供应。积极协调有关企业,做好“三供一排”配套工程入网服务。
第四十四条 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指导建立业主委员会,推行业主公约,制定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方案,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保障市民居住环境。
第四十五条 按计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开展村屯环境卫生整治,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发展。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