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扶贫项目资金到期收回管理办法

来源:开原市乡村振兴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0日

  开乡振组办〔2022〕8号                  签发人:刘  进

  开原市扶贫项目资金到期收回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依法严肃责任追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金安全,根据《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铁岭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铁市财【2021】15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以后所有扶贫项目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投入的资金(以下统称为扶贫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包括以下范围:使用各级扶贫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金融扶贫资金、定点(含驻村)帮扶资金、对口帮扶资金实施的债权类产业项目。

  第四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收缴,遵循合同条款、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应收尽收的原则。

  第二章  收缴时间和收缴形式

  第五条 收缴时间:以合同到期时间为准。

  第六条 收缴形式:乡镇(街)政府为责任主体,将到期扶贫资金全部收缴,做不漏一项、不差一分,应缴尽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纪委监委、公安局经侦大队介入,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

  (二)人为管理不善造成扶贫资金闲置的;

  (三)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的;

  (五)在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伪造、变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七)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

  (八)在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

  第三章  资金再使用程序

  第七条 资金到期前一个月,各乡镇(街)政府充分酝酿评估新项目,将有前途、收益好、带动力强的项目,履行相关入库公示公告手续,对新入选的项目风险完全负责。

  第八条 收回资金所有权不变。在乡镇(街)监管下将收回后资金再次投入新入库项目使用,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担保人或可变现的标的物抵押。

  第九条 新投入资金的项目需通过经管部门将资产录入“三资”平台管理,并完善确权手续。

  第十条 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镇”,各乡镇(街) 作为扶贫(衔接)资金资产监管主体责任人,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责任”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对本乡镇街资金、资产负主要监管责任,要切实承担起扶贫资产管护的直接责任,确保扶贫资产增值保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原市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