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中固小学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开教发[2023]15号
关于印发《开原市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乡各学校:
现将《开原市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开原市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开原市教育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
开原市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 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在市教育集中支付中心集中记账,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会计人员的设立,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的人员担任;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帐,严禁公款私存。
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收取之后要及时存入学校实体账户,纳入学校财务体系统一核算。课后服务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以课后服务的名义乱收费。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对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和坐支。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中小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支出及管理情况要定期对外公示。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中小学校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中五项具体规定:
1.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并及时公开,同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学校支出总额2000元(含2000元)以上要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单笔支出1000元(含1000元)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专项支出。学校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论来自于何种渠道,都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3.基建维修项目支出。学校经批准的年度预算项目,需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额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根据项目预算规模,严格执行招投标法,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的工作要求,杜绝出现违规采购和规避政府采购的情况。
学校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中小学校要强化对项目质量的监管、项目资金的管理、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做到措施得力、责任到人,确保学校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质量。
学校工程建设类项目完工后报送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以评审结果作为支付依据。
4.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公用经费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购买商品和劳务方面的支出。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房屋大型修缮改造、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各学校要根据年度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教师培训费支出。学校培训费支出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5%的比例安排,用于学校按计划组织的教师培训所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学校应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培训活动需按相关规定实行报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因教育教学需要购置器材设备、办公用具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票据要求。票据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内容要真实,不能只写大类;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用途等;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签批流程签批;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程序批准后才能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必须设立财产管理的专职和兼职管理岗位,对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内容、分清责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入账、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财产台账;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定期盘点,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进行报批及账务处理,以此保证单位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并定期进行清理。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和归还。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章 代收费和食堂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及时存入市教育集中支付中心学校实体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学校食堂应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应坚持收支平衡原则正确核算盈亏,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价格等学生、家长关心的热点,学校应公示并形成制度;按照非营利原则,确保向师生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务。
第三十一条 开原市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代收费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包括校服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各项代收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及时存入开原市教育集中支付中心的学校实体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收费、记账及管理工作,各项代收费用收取之后要及时存入学校实体账户,纳入学校财务体系统一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帐,严禁公款私存。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务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财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主体责任。中小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岗位的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立会计档案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市教育局协同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或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
第三十九条 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对学校财务管理按照“校长负责制”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规定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开原市教育局2020年制定的《开原市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开教发【2020】82号)同时废止。
中小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