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1日
职教中心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与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或逾期一个月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一年新生注册时需按规定携带相关入学资料。
二、转学与转专业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只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其他时间不预办理。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2、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对学生更有利于发展者;
3、留级或复学时,学生所学专业无后继者:
学生转学、转专业需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办理:
①转专业,由班主任审核批准后,递交教导处审核、安排和备案。
②转学,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休学、工学交替、复学与退学
1、休学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2、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工学交替
学生可根据本人情况,申请参加就业和社会创业实践活动,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可准予休学,并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要求工学交替的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就业和社会创业活动结束后,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完成学业。
①学生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
②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结束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在离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经学校认定其成绩,方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学习。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发给肄业证明。
4、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监护人,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①休学期满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②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③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④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⑤学生自愿退学,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⑥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处分,学校令其退学者。
四、毕业与结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各科考核成绩(含实训、实习成绩)全部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没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训、实习成绩)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以及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经市教育局统一验印后生效。毕业证书不予补发,遗失后只能补办毕业证明。毕业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