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高中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制订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2条【学校辨识信息】学校全称:开原市高级中学;英文名称:KaiyuanSeniorHighSchool;简称:开原高中;学校注册地址:辽宁省开原市大连路87号;电子邮箱:lnkygjzx@163.com;邮编:112399;学校微信公众号为:开原市高级中学。
第3条【学校性质、隶属关系】学校为开原市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辽宁省开原市教育局。学校为公立全日制三年制高级中学;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4条【招生对象、办学规模】学校招生对象为开原市适龄初中毕业学生。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48个班级,学生总数2400人。
第5条【语言文字】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6条【办学宗旨、理念、使命】学校办学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全面加个性发展的优秀公民,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学校按《教育法》中基础教育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以“五育融合,以人为本,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基”为办学理念;努力培养人格健全、基础扎实、个性突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备主动发展意识和终生学习能力的优秀人才。
第7条【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发展目标为: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学校事业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办一流学校,育一流人才”为办学目标;以“为每一个学生服务,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基”为办学宗旨。办学模式为:五育融合,突出特色,全面育人,发展个性。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一所提供均衡、优质教育服务的学校,一所具有现代学校制度特征的学校,一所立足铁岭、面向辽宁、面向全国的品牌学校。
第8条【学生培养目标】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服务祖国人民与实现自身价值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9条【教师发展目标】教师发展目标为:以“内涵求发展,机制求创新,水平求提高”为目标,向“课改”要质量,求发展,确立正确的教育观、教学观、学生观和质量观;以教研训一体化为目标,加强年级组与教研组建设;以校本培训为基本途径,培养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型、学习型、科研型的爱岗敬业的教师队伍。
第10条【校园文化】学校的校训为“勤学、尚德、健身、成才”;学校的校风为“文明、向上、求实、创新”;学校的教风为“严谨、善诱、立身、敬业”;学校的学风为“勤奋、多思、自立、争先”;学校的精神为“爱国荣校”;学校的办学特色为:“军魂强心、五育融合”。
第11条【学校标识】学校创办于1913年,每年9月20日为校庆纪念日。校徽的整体是由“高中”的第一个字母“G”组成的,飞翔的和平鸽图案,象征着学校和谐与发展。同时辅助“G”的是由三本叠放在一起的书组成,代表各学科及各学科教师。同时书本也组成一艘帆船的图案,寓意教师在知识的海洋中为学生扬起理想的风帆,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G”彩用暖红色,象征师生之间的热情与关爱。“开原高中”用红至黄的过渡色,寓意火红的时代,火红的教育事业。整体图案的色彩使用红、黄、蓝三原色,对比效果强烈、鲜艳、夺目,强化视觉识别性。图案的中下方“1913”表示学校1913年建校,寓意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
校名:开原高中(书法体),由原辽宁省副省长林声题写。
校歌:校歌名:《开原高中校歌》。词作者:傅东缨,当代教育家、著名教育文学家;曲作者:秦咏诚,著名作曲家。
第12条【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内涵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和长期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13条【党的全面领导】学校的党组织是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学方向。
第14条【党组织的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委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15条【党的组织原则】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16条【党的议事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17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18条【校长的主要职权】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19条【校长的议事决策制度】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纪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20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成立和作用】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21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22条【机构设置、职责】学校内设机构由学校办事机构和学校年部机构两大部分组成。学校各办事机构承担学校相关的协调和办事职能,主要有:校(党)务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政教处、安全保卫处、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工会、团委等职能部门。学校年部机构相对独立地承担各年级的教育教学管理职能。学校设年级主任对本年级教育教学与管理全面负责。各学科设立教研室,负责本学科建设及教学工作。根据办学需要,可对职能部门进行适当调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办公室(含党务办公室):综合协调学校重要党务、政务、事务,掌握学校整体情况及工作动态;负责学校人事及日常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文秘、档案、宣传、接待等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务处:指导督促各年级、教师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制订促进学校教学发展的计划与规划;分析、综合年级意见,提出教材、教学计划及课程调整方案,审核年级、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组织协调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及招生工作;负责日常教师的考核与管理;负责日常考试、选科分班、毕业及学生学籍管理;管理各功能教室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科研处:组织协调教师继续教育及培训;负责管理学校教科研工作;负责学生的各学科竞赛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食堂安全、师生服务工作;制订后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及校产保管、维护工作;负责校园绿化、美化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政教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的德育工作、学生群体性体育艺术活动、卫生与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等工作;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负责全校师生德育活动的筹划、组织、开展、总结、评比等工作;负责班主任队伍的培养、管理、考核与建设;做好对班主任、学生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负责学生日常的纪律管理、评优与处分;负责学校、家长与社会教育的连接与协调;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上报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表、材料、信息等;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校园安全宣传教育;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活动的开展。
(六)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包括学业指导、升学指导、生涯指导、生活指导、健康促进、思想指导等;指导高中阶段如何选课;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含过程);培养学生树立切实可行的职业理想,对高中学生实施有效的职业规划指导。
第23条【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通过“阳光校园”“政府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24条【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档案,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馆,归属校办管理,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25条【食堂监督管理】学校建立健全食堂安全监管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的学校食堂的监督与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26条【信息网络管理】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27条【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安全监察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28条【法律顾问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常年聘请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29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党组织的政治巡查,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30条【学校中心工作】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31条【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建立健全年级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备课组长、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教学研究等活动。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32条【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学校积极坚持和发展以国防教育为特色的德育特色学校。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利用德育、国防教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五育融合与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核心素养和综合素质。
学校开展以心理健康教育为切入点的健康促进学校建设,不断深化学校健康教育。
第33条【班级管理】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34条【社团管理】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学生社团要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空间,它应该是课堂教学的延展和深化,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35条【课程体系】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课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基础课程、学科融合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等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36条【教学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加强教材教辅材料管理,严禁教师私自为学生订阅教辅材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37条【课堂管理】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以创建“高效课堂”为目标,积极探索有效教学模式;明确“课改”要求,从理性的高度认识“课改”、参与“课改”、研究“课改”,实现科任课堂上全面贯彻新高考、新课改理念,促进新课程、新教材的实施。
第38条【体育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39条【卫生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学校建立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40条【艺术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41条【劳动教育】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通用技术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课。
第42条【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43条【信息技术教育与管理】学校提倡电脑、网络、电视、录像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智慧校园”平台、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打造“智慧校园”。
第44条【文体活动】学校每年举行艺术节、体育节等,调动广大学生积极投身到文化艺术节活动中。通过学校艺术节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全面推进学校文明校园建设工作。
每年四月开始举行球类比赛,学校在每年九月末举办田径运动会,促进学生形成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形成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合作与竞争意识,学会尊重他人和关心他人,培养良好的体育道德和集体主义精神,促进了学生终身体育观的形成。
第45条【教育科研管理】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成立了教师研修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学校通过激励机制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
第46条【社会监督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47条【入学管理】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48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参加辽宁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权利,完成规定学分,获得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9条【学生义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组织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校园环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50条【学籍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51条【休学、退学管理】在校学生休学须符合上级教育部门规定条件,及时办理修复学手续;对于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于违反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按规定报教育局备案。
第52条【留级、跳级管理】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准其跳一级。
第53条【学生评价】学校按新“课改”和新高考要求,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录入信息化平台。
第54条【学生奖惩】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55条【毕业管理】学校对符合辽宁省高中学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56条【学生膳宿】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57条【学生资助】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
第58条【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59条【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60条【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61条【教师队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62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63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64条【职工权利、义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65条【班主任队伍建设】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义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66条【教师培训】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67条【师德建设】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师德教育。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选先的首要依据。
第68条【教职工考核、表彰、处分】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69条【离退休教师管理】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70条【经费来源】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学校非税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71条【设备管理与应用】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微机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72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73条【资产保护、清算】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74条【财经制度】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75条【学校预算】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76条【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77条【接受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78条【采购招标制度】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79条【经费效益】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80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81条【兼职教师聘请】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法治副校长、校外学生辅导员等。
第82条【家委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83条【家校联系机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84条【社区关系】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85条【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学校依靠市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办、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第86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87条【校际合作】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积极发挥省示范性学校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88条【督查督导】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十章 附 则
第89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90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91条【生效程序】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开原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92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等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93条【章程修订】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开原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2024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