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八宝镇中学 胡世臣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1日
为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7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委、辽宁省教育厅印发 <辽宁省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辽宁省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的通知》(辽委教通〔2022〕76号)和《中共铁岭市委组织部、中共铁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铁岭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铁岭市教育局印发 <铁岭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的通知》(铁委教〔2022〕22号)、《铁岭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开原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我校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铁岭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辽宁省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辽宁省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书记兼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开展。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 研究处理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2.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4.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县(区)级以上表彰的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6.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7.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8.教职工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表彰、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9.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0.党组织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5.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6.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中的重要事项。
7.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学校与社会、家庭联系中的重要事项。
11.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12.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参加。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研究处理学校重要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相关议题在会上充分讨论,讨论时,有关议题的分管领导应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按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属于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应同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以及特定关系人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安全、保密,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等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 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由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