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松山镇中学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3日
学生学籍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方面落实党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久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一)》和《辽宁省中长久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一》,深入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全方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颁布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取信息化方式,实施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方法,指导、监督、检验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各项要求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学校是学籍管理基本单位,负责学籍信息搜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施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施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余法定监护人应该送其入学,持本人及儿童、少年户籍证实、居住证实,到县(市、区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收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情况需要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余法定监护人于应就课时间向应该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关于证实,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立案。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超出四面,学校应书面汇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籍主管部门。
第六条随父母或者其余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余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收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该为其提供平等接收义务教育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义务教育学龄段儿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儿女同等对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余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户籍或居住证实,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儿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确保其平等接收义务教育。
第八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能够依照其学习能力安排在对应年级学习对应科目或其余学习内容。随班就读学生学籍能够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九条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招生方法招收新生,新生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立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第十条学生首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经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生不变。学籍号依据《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含: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实材料(户籍证实、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汇报(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专长、参加小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其余信息和材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籍建立后,学籍主管部门应经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学生后,小学标准上每班不超出45人,初中标准上每班不超出50人,有条件地方可实施小班化教学。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实施“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要求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学生,由负担送教上门学校建立学籍。第十四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余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余证实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余证实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程序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相关要求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通常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课时,学籍档案应该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终终止学业学校应该归档永久保留学生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学校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撤消,其学籍档案移交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该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需长久治疗超出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实,或其它特殊情况超出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予休学,并给学生开具休学证实。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出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通常不得超出两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能够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立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通常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私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要求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余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回到境内后仍接收义务教育,应接续原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该凭相关证实在10个工作日内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辍学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出四面视为辍学。
第二十八条教师发觉学生辍学后,应立刻向学校汇报,由学校及时派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学校应填写辍学情况汇报单,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汇报后2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当地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父母或者其余法定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
第二十九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月报制度,学校应把本校学生辍学情况每个月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儿女辍学,就读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校长或政府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理。
第五章升级、跳级、留级与毕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三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方面发展,学业成绩尤其优异,能达成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能够跳级。跳级应在年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跳级学生应及时变更学籍信息。
第三十四条凡完成要求年限义务教育学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综合考评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实,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要求年限凭证。
第三十五条完成义务教育要求年限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权利。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突出学生应给予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方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学生,要耐心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热情帮助他们改过失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批评或处罚。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罚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对学生给予处罚,由学校教诲处或政教处通知被处罚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学生处罚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如被处罚学生三个月内无违纪行为,学校应撤消处罚,并及时将处罚统计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三十八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方法未成年人,应该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转入相关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未成年学生,学籍转回原学校,继续接收义务教育。
第七章考评和评价
第三十九条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评评价机制。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等级制。
第四十条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要求组织考试或学业评价。
第四十一条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将学生考试或学业评价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向法定监护人汇报。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依照考试成绩、学业评价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籍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全国联网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全国统一电子学籍管理。
第四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实施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学籍管理实施“籍随人走”。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并永久保留。
第四十六条学籍管理信息必须给予保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作其余用途。
第四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方法要求,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本方法要求,由主管部门责令改过;情节严重,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学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考本方法执行。
第五十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学籍管理提供经费、设施设备和人员等必要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各市(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自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