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住建局供水管理制度

来源: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8日

  为切实提高对开原市自来水公司运行监管水平,促进我市用水安全,加快我市供水设施建设,提升供水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依照《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市住建局结合我市供水现状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负责城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

  二、检査制度

  1.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2.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3.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4.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5.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6.供水经营企业的供水设备、设施是否安全运行,特别是无人值守泵站是否采取“三防”(防盗窃、防破坏、防投毒)措施;供水单位消毒剂储存、运输和使用是否安全。

  7.供水、制水、水质化验及特种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情况。每年定期预防性健康检查执行情况。

  8.水质检测情况,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是否定期报送水质检测报告,是否公示。

  9.是否建立供水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相应的应急演练。

  1.   处罚制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6《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2.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3.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4.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5.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6.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7.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6《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2.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为了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住建局将对自来水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其他时间原则上每周检查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