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8日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1.公务用枪;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 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4.军械、警械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 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2.爆破器材: 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3.烟火制品: 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 管制器具,包括: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麦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三棱尖刀、弓弩等以及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规定的刀型、刀刃长度和刀尖角度等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
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
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
、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
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 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等易燃固体; 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燃物品; 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
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汞(水银) 等剧毒化学品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酸、硝酸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 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传染病病原体;有传染病病原体,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毒品、非法出版物。
(十)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