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石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来源: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0日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本期我们邀请的嘉宾是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石峰同志。石局长,欢迎您!
【石峰】: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政务访谈》这个平台和大家沟通交流。借此机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石局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评估机构是怎样规定的?
【石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主持人】:石局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被征收人在补偿方面享有那些选择权?
【石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被征收人具有补偿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主持人】:石局长,协议不成怎么办?
【石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协议不成政府有权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另一方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主持人】:石局长,违法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石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从而终结了一直以来补与不补的争议。
【主持人】:石局长,补偿主体是谁?
【石峰】:政府是惟一补偿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意味着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而不再包括开发商。
【主持人】:石局长,政府的义务有哪些?
【石峰】:政府具有公告、听证的义务。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二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主持人】:石局长,被征收人对征收有争执怎么办?
【石峰】:可以提交司法裁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突破了以往只能对补偿、安置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主持人】:石局长,征收补偿的范围有哪些?
【石峰】: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主持人】:石局长,对野蛮征收如何处理?
【石峰】:野蛮征收可能被追究刑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主持人】:石局长,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石峰】:《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主持人】:石局长,对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是否可以实行强制搬迁?
【石峰】:《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的项目,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涉及到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拆迁管理部门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控制行政裁决数量,慎用强制拆迁手段,但对严重影响城市房屋拆迁活动,阻碍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拆迁管理部门将及时依法裁决并申请强制拆迁,以维护拆迁法规的严肃性,保障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顺利实施。
【主持人】:石局长,作为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
【石峰】: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享有对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对房屋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被征收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主持人】:好的,石局长,听了您今天的介绍,相信广大网友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已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谢谢您接受我们的专访。
【石峰】:谢谢主持人,谢谢广大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