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开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

  开原市应急管理局现将《开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促进预案尽快落实,故将征集意见时间缩短为15天。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录开原市人民政府网(lnky.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邮寄到开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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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减救灾委员会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工作组及职责

  2.4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应急响应

  5.2  二级应急响应

  5.3  三级应急响应

  5.4  四级应急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应急联动

  5.7  应急响应终止

  5.8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责任与奖惩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并与《铁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和《开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结合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龙卷风、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山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当毗邻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应急救助工作。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因地制宜,规范程序,提高救灾效能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开原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灾委)作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市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铁岭市委、铁岭市政府或开原市委、开原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  任: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工信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统计局市水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市红十字会、团市委、市科学技术协会、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开原西站、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开原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原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各乡镇(街道)等部门救灾工作负责人组成

  开原市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开原市政府授权执行。

  2.1.1市防减救灾委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保障预案实施工作

  (3)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预测、评估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负责救灾物资计划、储备、调拨工作

  (5)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救灾救助工作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2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应急局:承担市防减救灾办职责。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负责储备受灾人员生活所需救援物资;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负责地震灾害预测、预警,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调查会商。

  2市委宣传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灾法规、政策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对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工作,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和防灾知识在各媒体的发布和宣传工作。

3发改局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安排重大救灾建设项目;负责上争取和协调有关方面落实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和评估督导工作;实施价格干预,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负责粮食储备和做好应急期间粮食筹集、调运工作,确保受灾人员粮食供应。

  4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组织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等救灾物资紧急生产、调运工作以及参与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加强与应急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强化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慈善组织依法接收救灾捐款资金和物资。

  8市司法局:在职权范围内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人民调解,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

  (9)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工作。

  10开原市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及抢险物资监督工作。(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

  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12住建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工作;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13市交通运输局: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及时运送和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工作;及时组织协调受灾地区和相关单位对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

  14市水: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制定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调度方案;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工作的技术支持。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负责农牧业灾害核查、汇总、分析、上报;及时调拨市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受灾人员抗灾自救、灾后恢复重建和发展生产,以及牲畜转移期间安置饲养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组织市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17)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负责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场所应急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18市卫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发生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药品供应工作,以及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

  19市市场监督管理:负责灾区及全市商品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对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审核;负责救灾食品、物资质量监督。

  20市统计局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社会救助中的受灾群众财产核对。

  2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等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3)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负责组织协调驻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等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参与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及演练。

  24)市武警中队:负责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5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

  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26)共青团开原市委员会: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救灾工作。

  27)市科学技术协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研发推广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28)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29)沈阳车务段开原站、开原西站: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保障运输畅通。

  (30)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原市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排除通讯线路故障,组织做好抢险救灾无线电通讯,确保防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3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对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办理赔付事宜。对参与抢险救灾伤亡的参保人员,按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金。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  办事机构

  灾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市防灾委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与市灾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2.2.2  职责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

  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

  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省市下拨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3  工作组及职责

  防减救灾委按照职责分工将成员单位分成10个工作组。

  (1)灾情监测预报组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水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防灾办)、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等。

  负责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和损失。

  (2)灾情收集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工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等。

  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汇总等工作;

  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各领域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

  (3)抢险转移安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局、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队、市红十字会、事发地乡镇(街道)等。

  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协助灾区乡镇(街道)提出受灾群众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国家重要财产。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武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和信息化局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开原西站、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开原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原市分公司事发地乡镇(街道)等。

  负责抗灾救灾资金筹集、物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负责抢险救灾通信、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及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保障。

  (5)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武警中队、事发地公安局派出所等。

  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灾区金融、档案等重点要害部门、重要设施及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的消防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市农业农村局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民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等。

  负责做好灾区医疗救助、药品供给、心理援助、防疫消杀和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抢险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对所有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审核工作。

  1. 道路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事发地公安局派出所、事发地乡镇(街道)等。

  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力量输送、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运送等道路和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应急力量对灾损道路和桥梁等抢修抢通。

  8)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原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公司事发地乡镇(街道)等。

  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

  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9)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融媒体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原市分公司

  负责组织对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工作成效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对现场国内外新闻媒体进行服务、管理;协助或指导相关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10)捐赠接收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审计局、市商务局

  经总会批准后,负责向国内外提出捐赠倡议;负责组织接收国内外捐赠款物;负责救灾捐赠物资管理;负责对救灾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4  专家委员会

  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局、市水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防减救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防灾减灾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委、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开原市委、市政府和铁岭市应急管理报送信息。

  4.1.1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委、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应急管理局铁岭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  在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事发地乡镇(街道)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8时前将前24小时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将前24小时灾情向市委、市政府和铁岭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铁岭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损失的核定并上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接报后2日内上报开原市政府和铁岭市应急局

  4.1.3  发生干旱灾害,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上报核报数据。

  4.1.4  市防减救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防减救灾委或者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防减救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  一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万人以上(含2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或3000户以上(含3000户);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万人以上(含2万人)、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经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按程序以市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铁岭市防减救灾委报告,请求针对开原灾情启动地市级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率领市防减救灾委有关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铁岭市、开原市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工作组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及铁岭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人武部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市卫生健康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铁岭市、开原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铁岭防减救灾委、开原防减救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少于1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少于2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含3000间),少于5000间,或1000户以上(含1000户),30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万人以上(含1万人)、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按程序以市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向市委、市政府和铁岭防减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铁岭市开原市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工作组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事发地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及铁岭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人武部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少于5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3000人以上(含3000人),少于1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少于3000间,或500户以上(含500户),10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000人以上(含5000人)、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按程序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下发启动响应通知,并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同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铁岭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

  5.3.3  响应措施

  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及铁岭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含1000人),少于3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含300间),少于1000间,或100户以上(含100户),5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000人以上(含3000人)、5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按程序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下发启动响应通知,并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同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铁岭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

  5.4.3  响应措施

  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事发地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及铁岭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针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

  5.6  应急联动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防减救灾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市防减救灾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实施统一指挥,部门上下联动,给予协调支援。

  5.6.1  抢险与救援

  由抢险转移安置组负责。

  (1)依靠当地政府和基层干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有序高效指挥,发挥基层民兵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2)发挥消防、驻军、武警的主力军作用,尽快组织实施有序高效的救援行动。

  (3)发挥专家组、专业抢险队伍作用,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救援手段,在最短时间内解救受困群众,卫生健康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实施医疗救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5.6.2  转移与安置

  由抢险转移安置组负责。

  (1)动员组织。村屯转移命令由乡镇(街道)政府发布;乡镇(街道)转移命令由政府发布。命令方式包括上门动员、警报、媒体发布等。

  (2)疏散转移。就近选择避险场所,疏散受灾群众,优先保证老人、妇女、儿童、伤病员转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调集车辆,并保证运送受灾人员的路线和交通畅通。

  (3)住所安置。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广场等公共场所,搭建帐篷等方式,把转移出的受灾人员妥善安置好。集中安置地点由供电、住建、应急等部门解决好供电、水源、取暖等问题,使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有可靠保障。

  5.6.3  救灾款物筹集与发放

  由后勤保障组负责。

  1. 市应急局、市商务发改局应尽快筹集、调运衣被和方便食品,按人按日发放,以最快速度解决受灾人员临时衣暖食饱问题

  (2)根据灾区衣食缺口情况,迅速调拨本级救灾预备金和储备物资,启动本级物资应急采购调拨机制,就近商场、工厂进行调拨。必要时启动市级物资应急采购调拨机制,全力做好救灾款物划拨、调运工作。

  (3)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好救灾款物发放领取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5.6.4  医疗与防疫

  由医疗防疫组负责。

  (1)市卫生健康派出医疗小分队深入灾区第一线,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挽救受灾人员生命。

  (2)在灾区险情基本稳定时,要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控制灾后疫情发生。

  5.6.5  治安与稳控

  由安全保卫组负责。

  市公安局要深入灾区维持社会治安,保证救灾物资安全和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当地政府要组织基层干部、党员做好受灾人员思想稳定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疏通、引导工作,必要时建议安排心理医生,开展伤痛病人及死亡家属心理调治服务。

  5.6.6  次生灾害预防和处置

  在应急救援的同时,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派专家进行次生灾害检查、预测,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5.7  应急响应终止

  灾害因素基本消除,受灾群众得到应急保障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由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应急响应终止,按照启动程序和方式下发通知,通报市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向市政府及铁岭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

  关于应急响应部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配合铁岭应急管理局、铁岭市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范围,及时建立台账。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防减救灾委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1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铁岭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受灾后市政府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积极筹措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事发地乡镇(街道)根据评估小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积极筹措资金,实施住房恢复重建;开原市住建局、开原市财政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向铁岭市住建铁岭市财政争取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应急局等部门审批。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铁岭市应急管理局铁岭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应急管理厅。

  6.3.4  市住建局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措施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督促乡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  资金保障

  7.1.1  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市应急管理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1.5 对于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等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原则储备救灾物资,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点)和救助物资储备点。

  7.2.2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年初统计补足救灾必需的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应急期间物资储备种类、数量要达到救助保障要求。

  7.2.3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救灾物资供应,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做好救灾物资应急储备和发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供货、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7.2.4  政府每年年初将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报铁岭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完善村(社区)、屯灾情信息报告员制度,时刻保持与上级救灾通信联系,确保铁岭市、市、乡镇(街道)政府及时准确掌灾情信息。

  7.3.3  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间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7.3.4  市、乡镇街道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市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市、乡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点),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4.3  市防减救灾委要配备专用车辆、救生船只和移动通讯装备;乡镇(街道)防汛期间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健全与人武部、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专业(兼职)救援队伍联动机制,确保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24小时内运抵灾区。

  7.5.4  组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屯)三级应急救援队伍。队伍数量和人员以干部、民兵和青壮年为主体,形成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社会救援应急力量。乡镇(街道)要定期更新行政区内救援队伍数量、人数等信息情况并报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备案。

  7.5.5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责任与奖惩

  7.7.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7.2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1次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7.8.3  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对灾害救援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省、铁岭开原市要求,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案可行性进行评审,适时组织进行修订完善,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开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减发【20233号)同时废止。

开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