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8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开原市城市市容秩序,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秩序的实施方案》,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将《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秩序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期限缩短为15天,公示时间为公示日起15天。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公示日结束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开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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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开原市城市市容秩序,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城市管理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作用,努力在队伍建设、规范执法、市容整治、服务民生等方面,扎实推进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抓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城市管理理念,强化管理措施,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联动、分工负责,建管并举、标本兼治,细化管理标准,实行精细操作,努力营造“环境更加优良、容貌更加规丽、市民更加满意”的良好的城市市容秩序。
三、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城市市容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工作由责任人负责,按照《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市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同时对城市建成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公安、交通、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民政、街道、城发、空间规划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分管领域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的市容秩序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二)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
所由管理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五)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含露天市场、早市、夜
市)、宾馆、饭店等场所,由产权单位、开办单位、经营单
位或者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
由其自行负责;
(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工作重点
(一)“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外立面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管理;
(三)施工现场及围挡管理;
(四)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五)早、夜市及集贸市场管理;
(六)违章占道经营管理;
(七)遗撒泄漏、污染路面的运输车辆管理;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管理;
(九)户外广告、招牌管理;
(十)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十一)焚烧冥纸、冥钞等不文明祭祀管理;
(十二)油烟排放、露天烧烤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对临街单位、个体经营者实行城市市容承包责任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与临街的单位、个体经营者等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工作。
责任人对在城市市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责任人未履行城市市容责任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责任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外立面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等管理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部门审核,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
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未及时修复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禁止有下列行为:
1.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扩建;
2.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3.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4.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5.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6.在房顶搭建、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7.在住宅楼外立面、楼梯、楼顶、走廊等搭建犬舍、鸽舍等畜禽笼舍。
违反上述第1、2、3项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第4、5、6项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违反上述第7项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拆除犬舍、鸽舍等畜禽笼舍,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现场及围挡管理。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围挡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靠近围挡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顶部。
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应当作必要的覆盖,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洗,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四)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的,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2.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3.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隔离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更换、补充、校正;
4.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移位、损坏、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护、更换、补齐。
5.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设置。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清洗、补设,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早、夜市及集贸市场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合理设置集贸市场、零工市场、早市、夜市、特色经营街等经营场所。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边的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商品。
集贸市场、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修鞋、擦鞋等便民摊点和摊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规范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在集贸市场内的乞讨人员由执法人员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章占道经营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2.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路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3.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
违反上述第1、2、3项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因特殊需要占用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违反此项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对违法者按照每个地桩、地锁或者障碍物200元处以罚款。
(七)遗撒泄漏、污染路面的运输车辆管理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违反此项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理施划机动车公共停车位、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区。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临时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车泊位或者在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地锁、摆放锥筒或者其他障碍物。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对违法者按照每个停车泊位200元处以罚款。
(九)户外广告、招牌管理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公共信息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应当经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等设施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市容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3.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4.不应在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5.不应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设大型擎天柱广告。
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悬挂,到期的应当及时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违反此项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等宣传品。违反此项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此项规定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此项规定的,依据《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焚烧冥纸、冥钞等不文明祭祀行为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禁止焚烧冥纸、冥钞等。
民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管理,禁止占道售卖和焚烧冥纸、冥钞,引导市民文明祭祀。
(十二)油烟排放、露天烧烤管理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违反此项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允许在规定时段和区域内摆放桌椅,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此项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秩序是执政为民、服务群众的客观要求和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举措,承担城市市容管理的各责任单位和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各责任单位和部门要以“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培训,加强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全面实现网格化管理机制,定时、定人、定岗,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建立考核监督评价机制,将城市市容精细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强化督促检查和明查暗访的力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考核机制。
(四)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