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现将《开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促进预案尽快落实,故将征集意见时间缩短为15天。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录开原市人民政府网(lnky.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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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预案体系
2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指挥关系
3 监控、预警和行动
3.1 信息监控
3.2 预警发布及行动
3.3 先期处置
4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告和发布
4.3 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应急过程评价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机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与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的管理
9.2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降低区域性、系统性环境安全风险,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铁岭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原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外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本市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故。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按照事件等级划分,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属地乡镇(街道)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5.1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1)开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是《铁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性文件。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相关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同组成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应急指挥部
成立开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领导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及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原市分局(以下简称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及各乡镇(街道)组成。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1)建立和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
(2)督促、指导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调查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贯彻落实铁岭市指挥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应急救援队伍、环境应急物资库的建设和管理。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政法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研判,组织、协调、指导、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信访局:分析、提供信访信息,提供科学决策服务,化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引导正确信访途径。
市发展改革局:加大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学校或其他教学机构师生员工转移、安置,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范和个人保护技能教育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协调组织本市企业生产物资及电力的紧急调度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所需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负责设置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及事件所产生危废的临时堆场,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助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应急处置工作中协调市水文部门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加强对各类工矿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稳定市场价格、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负责对自然灾害情况进行通报,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指挥部为现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铁岭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开原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3.1应急专家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专家组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为灾害损失和生态修复方案提供咨询和评估服务,提出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中长期规划建议。
2.3.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组成,依托铁岭市、开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为现场指挥部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发展趋势,提供精确数据,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并提出控制和消除危害的建议。
2.3.3应急处置救援组
市应急指挥部依托市应急管理局、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化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组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应急处置救援组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源进行控制,防止污染扩散;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控制或减轻其对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4应急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设备,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车辆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顺利开展。
2.3.5应急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车辆保障等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3.6应急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政法委、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3.7事故调查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3.8善后处置组
由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 指挥关系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铁岭市、开原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铁岭市、开原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铁岭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开原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员指导。当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铁岭市政府可依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申请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开原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铁岭市指挥部或铁岭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派人员指导。当发生超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可依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申请铁岭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应对工作。
3 监控、预警和行动
3.1 信息监控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市内环境监测数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和自然灾害预警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2 预警发布及行动
3.2.1 预警发布
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铁岭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Ⅲ级)。
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发布蓝色预警(Ⅳ级)。
规范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以根据事件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升级或降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2.2 行动
当发布预警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Ⅱ级和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做好妥善安置的准备;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3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市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信息,快速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本预案的指挥关系分级实施应急响应。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企业事业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1.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4.1.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响应,省指挥部转为现场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4.1.3 Ⅲ级应急响应
由铁岭市政府根据实际,确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铁岭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报告后,Ⅲ级应急响应在Ⅳ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周围县(市)区环境应急物资支援事发地的准备工作。
4.1.4 Ⅳ级应急响应
由开原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明确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上报铁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申请铁岭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有关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直到响应终止;
4.1.5 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故调查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专业技术支持。组织有关环境应急专家分析情况,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8)市场监管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 信息报告和发布
4.2.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判断可能发生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4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报告铁岭市政府和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2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4.2.3 信息发布
市政府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经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3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无再次发生或衍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市政府、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文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应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和受影响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要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4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政府要注重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水平;强化应急处置人员基础保障,加强应急人员储备,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政府按照分级分担的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配套工作,按照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的工作要求,及时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管理平台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5 机制保障
政府要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的沟通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7.2 培训与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
8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9 附则
9.1 预案的管理
生态环境分局局负责预案的解释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预案应急处置现场分组情况,根据职责制定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