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8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及时完成采伐迹地造林更新任务,现将《开原市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实施方案》及政策解读全文公布,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的请将意见发送至 kyzrzy@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的请将意见邮寄至开原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三、通过电话方式的联系:024-73336023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 年9 月7日
开原市森林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采伐迹地必须在森林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迹地更新完成情况将列入当年林长制考核。
第三条 本方案规范的是按林地管理的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
第四条 采伐迹地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属于承包的,由承包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
第五条 依据《森林法》第八章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林木采伐者在申请采伐林木前,要先明确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为了及时完成采伐迹地更新任务,林木采伐审批时,按审批的采伐面积交纳迹地更新保证金,根据造林成本暂定500元/亩。由更新造林责任主体将保证金存到银行专门账户。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根据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款凭证办理相关采伐手续。疫木除治等病虫害、自然灾害原因采伐,经自然资源局或市级政府研究同意,乡镇政府做出承诺,或免交迹地更新保证金。
第八条 迹地更新保证金专款专用,暂存于银行专户,三方监管(自然资源局、迹地所在乡镇、更新造林责任主体),完全用于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造林责任主体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后,向开原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由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联合所在地乡(镇)、街道林业站共同检查验收。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验收合格后,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单,并且由迹地所在地乡镇签字确认后,造林责任主体人自行去银行取款,退还保证金。未达到标准的,进行补植补造,再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迹地更新造林主体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处罚,保证金作为罚款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对采伐迹地未能按时完成更新造林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经验收合格后,收缴的保证金转给当地政府。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开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开原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