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符合《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规定要求。《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要求规定。
二、申请材料
工程概况、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期限等
三、申请流程
由供水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关于拆除、改动、迁移供水设施材料。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
四、法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