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铁岭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潘洋,024-79860322
电子邮箱:tljg52230@163.com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铁岭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缓解资金短缺问题,发展粮油产业适度规模经营,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贴息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聚焦粮油产业。支持长期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采购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等,降低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经营成本,提升粮油作物单产和品质,带动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
(二)坚持择优贴息。支持经营效益好、服务带动能力强、管理较规范的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油作物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
(三)实施信用管理。依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管理。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二、主体条件
(一)从事粮油产业。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作物主要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
(二)依法依规注册登记。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完成“一码通”赋码的家庭农场。
(三)经营规模适度。依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相关规定和2023年度农村合作经济统计数据,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服务主体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500亩以上。
三、贴息标准
2024年省下达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补助资金76万元,绩效指标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8个。贴息资金按照先到先得且先贷先得、总量控制的方式实行,额度用完即止。
(一)贴息期限。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或经正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贷款的可予以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贴息比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为3.35%,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度省级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贴息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用途为粮油生产种植相关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因银行系统功能不完善等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上述用途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相关用途证明材料。本项目提供的财政贴息,不得与其他贷款贴息政策重复享受补贴。
四、实施程序
(一)积极组织申报(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0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申报项目,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存档等工作,并形成名录每月15日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检查验收。(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10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采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验收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将验收合格的申请主体名单在网站上公示7天。
(三)及时兑付补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10日)经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后,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贴息对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兑付资金。
五、申报材料
1.承诺书;
2.贷款贴息申请表;
3.贷款单位营业执照或录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证明;
4.申报贴息的贷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到账凭证和利息结算凭证;
5.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多笔贷款的需逐笔贷款对应装订;
6.贷款主体的征信报告;
7.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身份获取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的证明材料;
8.以农民合作社或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需提供合作社2023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名册及5名农民成员账户;同时,需提供与贷款相关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贷款在农民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或生产托管服务面积相关佐证材料。
六、有关要求
(一)广泛宣传政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统计财政部门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农民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和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发挥担保抵押作用。要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担保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和评审把关作用,支持为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开展信贷担保工作;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合作,创新产品、优化流程,并实行担保费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土地经营权抵押、通过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等方式贷款,增加抵押品种,扩大贷款渠道。
(四)做好总结评价。项目实施期限内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于每月15日将本地区已审核通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申请(附件1及附件2)报市农业农村局,并在2025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铁岭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铁岭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统计表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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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统计表 |
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主体名称 |
粮油作物生产/托管面积(亩) |
贷款金额(元) |
贷款起止时间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例 |
幸福家庭农场 |
215 |
150000 |
2024.06.07-2025.06.06 |
李某 |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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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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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填写,汇总本地区贷款贴息需求加盖公章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