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2021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1﹞205号)、《关于做好2021年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的通知》(铁市农办﹝2021﹞52号)
二、申请指南
(一)补贴对象
申请主体需具备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
(二)补贴范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在贷款用途方面,填制“玉米种植”、“稻谷种植”、“薯类种植”、“豆类种植”、“油料种植”、“其他谷物种植”,以及“谷物磨制”、“植物油加工”、“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谷类、豆及薯类批发”等用途的,可以享受财政贴息。享受贴息政策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在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应在300亩以上。
(三)补贴标准
贴息比率按照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3.85%给予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自主申报
(五)申请材料 填写《贷款贴息需求统计表》
(六)咨询电话 024-79683020
(七)受理单位 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八)办理时限 贷款贴息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监督渠道
(一)举报电话 024-79683020
(二)地 址 开原市滨水新城凤翔郡农业农村局1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