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要求,结合《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铁市民发〔2020〕31号),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工作要求,现就开展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低保年度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持续做好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结合常态化开展“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专项行动,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困难群众的心坎上,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基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应调则调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671元提高到685元,提高2.1%。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由5712元提高到6000元,提高5%。
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低保标准1.5倍进行确定。
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乡镇(街道)要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按规定发放到位。
四、工作步骤
开展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低保年度复核)工作从6月7日开始至7月8日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阶段(6月7日至6月30日)
1、入户调查。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任组长、村(社区)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组,对在册的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低保对象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要做好调查记录,填写《开原市城乡低保对象入户复核登记表》或《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入户调查表》,作出初审处理意见并签字。人户分离的保障对象需本人提供《开原市城乡低保对象人户分离定期复核自然情况表》,核查重点包括: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否有变化(如死亡、婚嫁、生育、分户、并户、长期离开居住地等),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是否有变化。
(2)对因病纳入低保对象,重点核查是否痊愈、年度药费支出、减员及家庭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3)对已达到退休年龄对象,主要核查其是否领取社保金、退休金。
(4)对因子女上大学的困难家庭,主要核查子女是否毕业或成年已有就业能力以及已正常就业、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5)无业或失业人员,现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对象。
(6)老人与子女分户,而子女有赡养能力的家庭。
(7)夫妻一方有固定收入,另一方获得低保的对象。
(8)有无门市房或住房出租收入情况;有无自有或租赁店面营业收入情况。
(9)家庭财产(如车辆、住房等)及金融资产是否有变化,家庭拥有奢侈品的或有贵重首饰的。
(10)获得低保期间自建或购买新房、住房装修豪华的对象。
(11)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及村民组长的近亲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父母、岳父(公公)、岳母(婆婆)获得低保的。
(12)获得低保期间因征地拆迁获补偿的低保对象。
(13)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明显超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
(14)缴纳商业保险或金额较高社保的;有购买股票、基金、从事个体工商业或承包入股经营等投资行为的。
(15)乡镇(街道)依据掌握的情况,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方面情况。
在核定家庭经济状况时,应考虑家庭成员因残、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要按照《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细则》(铁市民发〔2020〕26号)、《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铁市民发〔2020〕31号)要求,做好入户调查情况汇总,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召开乡镇(街道)会议审核确定保障对象、保障金额、退出对象等,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3、公开公示。充分发挥村务(社区)公开栏的作用,及时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复核结果等复查各环节情况进行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低保年度复核)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和所属村(社区)等,同时公布县、乡两级的监督举报电话。开原市民政局:79681363。
4、健全台账。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将复核后的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台账、重新核算低保金人员明细表、退出对象等相关表格,分别以电子表格和加盖印章的纸质材料报送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存档。《开原市城乡低保对象入户复核登记表》、《开原市城乡低保对象人户分离定期复核自然情况表》由乡镇(街道)存档。
(二)更新信息系统阶段(7月1日至7月8日)
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复核后的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台账,统一做好全市低保对象台帐,报财政局按照提标后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社会化发放低保金。各乡镇(街道)要做好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低保对象保障金额的确认工作,同时做好相关信息的复核工作。同时要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会商,提升信息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实现信息共享、数据衔接。
(三)抽查阶段
民政局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复核后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核查内容包括相关入户复核登记表、审核情况、张榜公示情况 、举报落实情况及入户抽查。
五、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各乡镇(街道)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落实。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重新核算低保金(年度复核)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做好政策解读,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二)广泛宣传、培训到位。采取召开会议、办宣传栏、入户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和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低保年度复核)工作,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度;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使参与人员都能全面准确掌握低保政策,熟悉年度复核的环节和程序。
(三)严肃纪律、落实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工作制度,对入户调查不深入细致,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办理整改,造成越级上访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人情保”、“错保”,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四)健全机制、提升服务。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申请、受理、信息核查、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确认程序,加强财政供养、低保经办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人员备案管理,建立分类管理、定期复核、月更新、月公布、月发放、月统计、月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制度,及时准确更新低保信息系统,全面落实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附件:附件开原市城乡低保对象入户复核登记表.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民政局 开原市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