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开原市民政局 时间:2019-06-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主动公开)

  开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铁政办发〔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解难。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全面覆盖。救助对象范围要覆盖所有困难群众,对凡是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都要实施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三)适度救助。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立足保基本,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四)统筹实施。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发挥社会参与力量,形成整体合力,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五)公开公正。完善救助政策,规范操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政府是我市临时救助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各乡(镇)、街承担相应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及认定办法

  第五条  临时救助作为一项兜底线的救助制度,其对象范围应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

  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低保家庭及困境儿童、农村五保对象等,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遭遇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重大疾病救助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

  (四)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五)事业或创业失败,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第六条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由市救助管理站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由乡(镇)街、相关责任部门和市民政局共同进行。乡(镇)、街负责本辖区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等工作,责任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民政局负责审批。

  (一)城乡低保对象、困境儿童、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由乡(镇)、街和市民政局负责认定。

  (二)遭受突发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市民政局负责认定。

  (三)患有特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医保中心和市民政局负责认定。

  (四)重大安全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由市安监局、民政局负责认定。

  (五)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负责认定。

  (六)突发交通意外,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造成一个时期家庭支出陡增,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由司法机关和市民政局负责认定。

  (七)事业或创业失败,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由所在地乡(镇)、街和市民政局负责认定。

  (八)人身伤害案件因无法得到民事赔偿,司法救助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亟需救助的,由司法机关和市民政局负责认定。

  (九)低保家庭成员考入二本以上(含二本)全日制大学,未享受福彩助学和其他教育救助的,由所在地乡(镇)、街和市教育局、民政局负责认定。

  (十)乡(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居民有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或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由所在地乡(镇)、街和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局、民政局负责认定。

  (十一)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由所在地乡(镇)、街和市民政局负责认定。

  第三章  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应以发放救助金为主。救助金应在批准之日后5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情况特别紧急的,要在批准之日后1日内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由乡(镇)、街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条件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集、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向相关方面转介。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考虑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类别、困难程度,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一)保障基本生活类救助。主要包括衣、食、住、行四个方面。

  1.“衣”是指发生“急难”的一段时间内由民政部门帮助救助对象解决衣服、被褥。春秋季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夏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冬季按每人不超过7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

  2.“食”是指发生在“急难”的一段时间内由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提供救助,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3.“住”是指“急难”发生后,由乡(镇)、街或房产部门给予临时租借房屋或搭建临时帐篷,租借房屋的补助按每天每户不超过30元计算。

  4.“行”是指处理“急难”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补助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

  “住”、“行”的救助时间长短视发生“急难”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挽救生命类救助。即重大疾病救助,对患有特殊重大疾病或因灾、突发事故、意外伤害、重大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特殊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救助标准:在“急难”发生期间,总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保险费用、重大疾病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按剩余部分的60%给予救助,原则上救助金额累计最多不超过10000元。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原则。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1次。情况特殊经市民政局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2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第四章  临时救助的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行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制度。

  (一)依申请受理。困难对象申请临时救助应向所在地乡(镇)、街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民政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收入证明,房产、车辆等财产证明材料;

  4.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等相关材料;

  5.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的,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救助的证明;

  6.患重大疾病家庭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7.遭遇意外伤害的,需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伤残鉴定、评定证明,获得保险补偿、责任赔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证明;无法得到保险补偿、责任赔偿的,需提供司法机关证明材料;

  8.遭遇交通事故的,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保险理赔、责任人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9.突发火灾的,需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消防部门火灾责任认定、财产损失等证明材料;

  10.其他救助所需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建立市、乡(镇)街、行政村(社区)三级主动发现救助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急难情况。乡(镇)街、行政村(社区)发现辖区居民有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要及时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解救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街或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实行乡(镇)街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制度,并视困难对象所遇困难的紧急程度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乡(镇)、街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天后,连同入户调查报告、民主评议报告、审核意见及公示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还需同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未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临时救助等证明材料。市民政局根据乡(镇)、街审核意见,及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临时救助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根据审批需要,市民政局可对乡(镇)、街审核情况进行复核。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核查所需时间除外。

  对500元及以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街审批,市民政局备案;对金额在501—5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市民政局审批;对金额在5001—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对于没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和市民政局应根据审核审批权限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上级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慈善募捐等多渠道共同筹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专门用于临时救助资金的支付业务;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的用款计划定期将救助资金拨入市民政局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终止临时救助,收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1年内享受其他社会救助待遇资格。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要严肃追究机关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控制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