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受困人数、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维持急难对象在遭遇临时困境期间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确定,具体公式为“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月)×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情形调整系数”。
临时救助实行乡镇( 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救助金额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 街道)审核确认,乡镇(街道)按月报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为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的,由民政局确认;救助金额为5000元至10000元(不含5000元)的,由民政局提交县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议定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