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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市自罚决字[2025]第(011)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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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冯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4年09月,在开原市上肥镇付庄子村弯龙背2林班6小班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0182公顷(182平方米)修建看护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冯某 |
21122219----6210 |
责令被处罚人立即恢复上肥镇付庄子村弯龙背2林班6小班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拆除看护房)。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3640元 |
2025.07.16 |
开原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