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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市自罚决字[2024]第(025)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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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某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4年6月,在开原市八宝镇南四家子村1林班14小班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25平方米建输电塔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某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UK7B |
责令被处罚人立即恢复八宝镇南四家子村1林班14小班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4275元。 |
2024.7.27 |
开原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