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 (2016)77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发 (2018) 24 号)、《铁岭市自然资源信用联合惩戒和“红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铁自然资发(2022)34)精神,加快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开原市自然资源信用联合惩戒和“红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有关事项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信用联合惩戒和“红黑名单”制度,有效推进自然资源系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自然资源市场环境。
二、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经查实,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市自然资源信用“红黑名单”。
(一)“红名单”的认定标准
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核实,守信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可以列入守信“红名单”:
1.国家、省、市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2.因在自然资源领域的遵法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表彰奖励或信用评价优良被推荐为诚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因其他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且守信行为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相对人有正面引导和激励作用的;
4.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守信情形。
(二)“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核实,失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列入失信“黑名单”:
1.国家、省、市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2.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主要包括: 未按时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等,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催缴拒不履行或拒不缴纳的。
3.未依法取得或违反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行为。主要包括: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 次以上书面督促整改,仍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按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多次检查督促整改不到位的。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督促仍不整改到位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情形。
三、认定程序
(一)采集告知。信用信息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 (罚),谁采集”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符合列入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范畴的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向相关行政相对人书面出具《拟纳入信用红黑名单告知书》。
(二)异议处理。行政相对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拟纳入信用红黑名单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由作出信息采集、认定的股室,在接到陈述和申辩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给予书面答复。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视为无异议。
(三)审查确认。股室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确认的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经本局局领导研究同意后,作出《纳入信用红黑名单决定书》。决定书中应注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的信用行为、纳入信用红黑名单的期限(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等内容,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 信息公示。审查后的初步名单经集体审议后在本局自然资源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社会公众对初步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作出确认决定的自然资源局,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核实结果经集体审议后,5 个工作日内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其中,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共铁岭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铁委办发 (2020)27 号)规定,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列入“红名单”的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红名单”诚信主体因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经核实后,将其从“红名单”上删除。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完成了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可在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作出确认决定的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的,报告同级信用办,通告相关部门解除实施联合惩戒。在 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激励奖惩机制
(一)奖励机制
对纳入“红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应按照分类评级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并给予下列政策支持或奖励措施: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2.在申请办理各类自然资源类行政许可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便利服务;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惩戒措施
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加大公开披露和曝光力度。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发 (2018)24 号)规定,移交同级信用办,通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监管的级别、强度和频次。
3.从严审核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
4.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开原市自然资源局
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