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当事人:开原市东方二十一星外家园网络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211282552567814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伊明明
住所(住址等):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城街铁西社区7委7组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2月29日12时20分至2024年02月29日12时50分,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孙卓(06110221017),吴昊(0611022101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开原市新城街铁西社区7委7组东方二十一星外家园网络进行日常执法检查,该场所面积156平50台机器,证照齐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核对29号机位上网人员信息时发现,该上网人员未能提供本人身份证,经讯问上网人员为2008年出年,属于未成年人。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2、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网吧的负责人于2024年02月29日15时30分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1张照片。本次执法检查于2024年02月29日12时50分结束。由该网吧负责人伊明明在场见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开)文综检(勘)字〔2024〕C-00022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29日,本案立案调查。2024年2月29日15时40分至16时10分,开原星外家园网络伊明明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场所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拍照等取证手段,依法收集和提取了如下证据:1、文书编号为(开)文综检(勘)字〔2024〕C-00022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执法人员采取的措施;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3、《营业执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处罚理由和依据)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伊明明开设的星外家园网络接纳1名未成年人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二款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及《开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基准》序号4,(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具体情节: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原市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4年03月0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