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开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公告(2021第4号)

来源:开原市司法局 时间:2021-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经开原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1个机构具有受委托执法主体资格。经公告的受委托执法机构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开原市业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刘胜

  执法资格类别:委托执法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地址:开原市业民镇业民村

  执法人数:6人

  电话:024-73090005

  委托机关: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原市自然资源局、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开原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局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主要执法活动:受委托方在其镇辖区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城镇排水设施运行和汛前排水设施监督检查;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占用、挖掘、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的处罚;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对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未按期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及违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及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对毁坏林地或擅自开垦林地等行为的处罚; 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等行为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未标注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实施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行为的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行为的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处罚;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对畜禽屠宰活动监督检查;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对乡村兽医有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动物诊疗机构有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对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置;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