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负责起草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权责清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
(三)负责拟定全市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活动;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信访、复议、应诉等工作。
(五)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各类突发、特殊事件及强制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组织处置等工作。
(六)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外部拆改,以及临时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技术规范;负责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等标志性设施设立的核准工作。
(八)负责对城区内露天商品流通市场进行日常管理,整顿无主办单位市场,依法对侵占集贸市场行为进行处理等工作。
(九)负责城市景观亮化工作的规划设计、协调督促、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负责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工作。
(十二)加强司法衔接,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十三)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辽宁省人民政府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建筑物外墙立面拆改、装修、装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防护措施运输、装卸粉尘物质,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造成城市大气污染,向城市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造成水体污染,以及商业和娱乐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区内运输散装、流体物料遗撒道路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人口集中区喷洒农药空气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焚烧纸钱污染、重污染天气拒不停止建设施工和作业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或者超出营业执照核准地点和经营范围以及随意摆摊设点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市建成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违反国家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洒纸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城市临时占道费的征收以及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委托经营、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