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6日10时55分左右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开原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企业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发生事故企业,了解核实事故相关情况,并同时向开原市委、市政府以及铁岭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报告。开原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和开原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 2022年8月22日组成了由开原市政府副市长王亮任组长,市应急局局长喻书新任副组长、辽宁省开原市经济开发区、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纪委监委、检察院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依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验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安全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
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坐落于辽宁省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装备制造园,厂房编号K-17,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0日,营业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至2037年3月19日。法定代表人施文柱,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统一信用代码91211282MAOTXU2WXG。经营范围: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面食、肉制品(冷冻预制调理肉类)、果蔬制品、调理品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经过以及抢救过程
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文柱,于2021年购买装备制造园K-17号厂房,2022年5月1日左右开始装修,2022年7月3日施文柱通过付品义雇佣的4名从事焊接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到装备制造园K-17号厂房焊接安装两台电动葫芦提升机,一台提升机安装在厂房南侧中间位置,一台提升机安装在厂房东北角位置,2022年8月6日事发前,两台提升机均未安装限位器、防坠器、停层保护等安全设施,两台提升机未经验收,未投入使用,厂房内未安装生产设备,无生产工人,只有临时雇佣的装修作业人员。
2022年8月6日上午9时左右,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文柱雇佣的喷漆工人付品义给施文柱发微信,让施文柱将公司大门打开从事喷漆作业。施文柱到公司将大门打开后就走了。大约11点左右,施文柱回到公司,到公司厂房内发现喷漆泵在转,喷的满地都是漆,但是没有看到喷漆工付品义。施文柱到处找付品义,后来发现付品义被提升机物料托盘压着。施文柱先给自己的外甥李春冬打的电话,随后连忙拨打110和120急救电话,并找开原市晟德塑料制品加工厂的工人帮忙将提升机物料托盘抬起来并用涂料桶支撑牢固,付品义在提升机物料托盘下方,脸朝西、头朝南躺在物料托盘靠西侧位置。120到达现场施救后,称付品义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确认死亡。随后110到达现场。办案民警和李春冬将付品义抬了出来,经法医现场确认,付品义已经死亡。
死者付品义,男,49岁,汉族,开原市兴开街许家台村四组101号,身份证号:2190071973****3013,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喷漆工。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查阅了相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的原因及认定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发生事故的提升机是该企业自制的提升机,该设备未安装限位器、防坠器、停层安全装置等安全设施。付品义在使用无安全设施的提升机时,将提升机物料托盘提起后,冒险进入正在升起的物料托盘正下方进行喷漆作业。在提升机物料托盘提升过程中,固定钢丝绳的耳孔脱落致使钢丝绳失去对物料托盘的提升作用,造成物料托盘发生坠落,将正在物料托盘下方作业的付品义压在托盘下方,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提升机自身存有缺陷,焊接在电动葫芦外侧的固定钢丝绳的耳孔强度不够,未安装限位器、防坠器、停层安全装置等安全设施。
2、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虽未正式生产,但未对进入厂房进行喷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告知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正确的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对现场工作缺乏安全检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未对未经验收的提升机设置防护围栏及禁止使用的安全警示标志。
5、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未安排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喷漆作业进行现场管理。
四、事故的性质
从以上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析,可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事故类型为起重伤害。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付品义:缺乏安全意识,使用无安全装置的提升机,将提升机物料托盘提起后,冒险进入正在升起的物料托盘正下方进行喷漆作业。在提升机物料托盘提升过程中,固定钢丝绳的耳孔脱落致使钢丝绳失去对物料托盘的提升作用,造成物料托盘发生坠落,将正在物料托盘下方作业的付品义压在托盘下方,致其死亡。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该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施文柱:开原宏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未建立并落实喷漆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未组织对从事喷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缺乏对厂房内从事喷漆作业的人员进行管理。(4)未对喷漆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排除。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文柱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三)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未制定喷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制定提升机使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3)未对从事喷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进入厂房从事喷漆作业的人员进行现场管理。(5)对未安装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器、停层安全装置的提升机缺乏管理。(6)对未经验收的提升机未设置防护围栏及禁止使用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安全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要对自身使用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该公司提升机经检测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3、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告知从业人员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工作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4、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增加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应当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全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务必立即消除,保证公司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5、建议辽宁省开原市经济开发区加快改革进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8.6”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8.6”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28日
开原宏森林食品有限公司“8.6”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人员名单
序号 |
单位及职务 |
人员 |
原单位职务 |
事故调查组职务 |
1 |
开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政法委书记 |
王亮 |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 |
组长 |
2 |
应急管理局 |
喻书新 |
局长 |
副组长 |
3 |
辽宁省开原市经济开发区 |
李响 |
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局长 |
组员 |
4 |
公安局 |
王巍 |
内保大队大队长 |
组员 |
5 |
总工会 |
郑辉 |
经济技术部 部长 |
组员 |
6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马强 |
质安办主任 |
组员 |
7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周辉 |
特种设备监察科科长 |
组员 |
8 |
纪委监委(邀请) |
王作斌 |
第四派驻纪检组组长 |
组员 |
9 |
检察院(邀请) |
邢瑞 |
书记员 |
组员 |
10 |
应急管理局 |
王百成 |
副局长 |
组员 |
11 |
应急管理局 |
赵志刚 |
副局长 |
组员 |
12 |
应急管理局 |
卢国昌 |
大队长 |
组员 |
13 |
应急管理局 |
耿辉 |
制造业股负责人 |
组员 |
14 |
应急管理局 |
王魁 |
制造业股工作人员 |
组员 |
15 |
应急管理局 |
李季 |
制造业股工作人员 |
组员 |
16 |
应急管理局 |
刘鑫 |
综合法规负责人 |
组员 |
17 |
应急管理局 |
梁川 |
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
组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