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政策依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2006〕55号)。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第三章 养老保障基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市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担,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金分为统筹账户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政府补贴纳入统筹账户,村集体补贴和个人缴纳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基金筹集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筹集,缴费总额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为基数乘以139个月,分别记录到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基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由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计算,由个人和村集体缴纳,有条件的村集体应适当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除留足当期应付的养老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
第四章 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支付。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待遇于每年年初按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调整,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高于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标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待遇相应调整为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五条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当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由财政部门负责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三个月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关系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异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领取条件后在原地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第二十条 被征用土地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乡镇(街道)上报《开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及《开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应写明被征地情况和耕地情况)。
(二)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审查,确保其参保资格和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审查通过后填写《开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联合审批表》。
(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所在乡镇、街道派出所)、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分别在《开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联合审批表》签字、盖章。
(四)由乡镇(街道)负责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办理手续时携带以下资料: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2.《开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联合审批表》1张;3.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4.信合缴费收据复印件1份;5.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张。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解释及实施的牵头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登记复查,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查确认、政策宣传和申报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负责确定涉及征收土地的地块面积界线划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基金是否足额到位的监督和管理,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资金的划拨。
市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的户籍和年龄确认。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是否全部或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或征用的核准确认。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经办、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发放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区域外的土地时,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2024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按本办法实施,本办法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出台后,《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19〕23号)同时废止。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