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开原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来源: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2-12 08:50:44

开政发〔20208

      

开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原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开原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打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新城街道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四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建成区内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路边沿;
  (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的,由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包括:

    (一)包门前卫生

    1.做到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包装袋、废土等垃圾,责任单位要自备清扫用具及垃圾容器,做到垃圾随产随清;

2.无积水、痰迹、油污;

3.责任单位要保持建筑物临街外立面墙体完好、整洁、美观,定期粉刷、维修,无擅自刻画、粘贴、吊挂杂物、喷涂等现象;

4.污水、烟尘、噪声排放要符合标准;

5.垃圾袋装,定时、定点投放;

6.冬季雪后要及时清扫积雪,积雪要清扫到马路边石以下,不得将积雪堆放在人行步道或绿化带内。

(二)包门前绿化、美化、亮化

1.责任单位负责看护本责任区内的行道树、花圃绿地等园林绿化及设施,不在树木上绑绳搭线、倚挂物品、晾晒衣物;

2.不攀折树枝,不践踏、损坏花草树木;

3.不向花坛、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杂物,做到无树木、花草人为损毁现象;

4.店面、店招按照规定设置并且保持美观、完好,灯光设施完好并按时启闭,做到无毁损。

(三)包门前秩序

1.做到门前无违章搭建;

2.做到无未经审批店外经营;

3.无乱堆乱放、堆放杂物;

4.无车辆乱停乱放。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内容和奖惩规定等。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可以自包或者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秩序等行为,责任单位有权制止或者报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责任单位日常“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代表参加检查和考评。

第十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不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内容的责任单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广大市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可以向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