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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 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 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

来源:开原市教育局 时间:2021-11-06

  教财函〔2013〕10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3〕1号)要求,现就落实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是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发展义务教育,重点在农村,关键在教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边远贫困地区尤其是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师资力量比较薄弱,教师工作任务繁重,条件艰苦。落实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进一步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对农村教师的关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办法

  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坚持“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地方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补。

  (一)地方自主实施。各地自主实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具体实施时间、补助范围和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制定补助标准时,要根据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分档确定,重点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不搞平均主义。

  生活补助是针对乡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

  (二)中央财政奖补。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增列综合奖补资金,将义务教育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奖补因素之一,对已经实施这一政策的地方给予奖补。综合奖补资金可以由省级财政统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相关支出。

  三、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要求

  有关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省份的实施办法抄送教育部和财政部。各地要按时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并实行实名制管理,强化监督检查,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稳实施。各地还要结合实际,采取教师定期转岗交流等综合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