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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在职教师“乱补课、乱发行、乱收费”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开原市教育局 时间:2021-11-06

  铁市教发〔2018〕2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在职教师“乱补课、乱发行、乱收费”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院校:

  现将《关于对在职教师“乱补课、乱发行、乱收费”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传达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关于对在职教师“乱补课、乱发行、乱收费”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

  铁岭市教育局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6日

  关于对在职教师“乱补课、乱发行、乱收费”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在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教育热点问题,坚决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见》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乱补课:

  1.由班主任、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有偿补课、自习、辅导的;

  2.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在职教师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3.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在职教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民办教育机构任课的;

  4.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5.为乱补课、乱办班组织生源和提供场所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乱收费:

  1.违反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2.强行订阅报刊杂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保险,向学生推销商品、强迫学生订做服装,向学生摊派和搭车收费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乱发行:

  1.以班级、年部为单位,组织全体或部分学生征订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教学用书目录以外教学用书的;

  2.以班级、年部为单位,向全体或部分学生推销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范围以外的复习资料、练习册、试卷、书刊、音像制品等资料的;

  3.以班级、年部为单位,不按正规渠道征订或发行,采取各种手段提示、暗示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指定图书、资料及教学用具的。

  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1.体罚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5.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6.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

  第五条 对发生第一条例举行为的,做如下处理:

  1.行政记过(期限12个月);

  2.降低聘任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正高降至高级、高级降至一级、一级降至二级、二级降至三级),期限24个月,处分期内不得参加高于降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影响期结束后,由学校根据岗位空缺及教师表现情况,决定是否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特指中小学职称系列,其他院校参照执行;

  3.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期限24个月;

  4.撤销校内党政职务,五年内不安排党政职务;

  5.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五年内的评先选优资格,对已取得的荣誉称号五年内不予承认,担任班主任的,解除班主任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职务。

  第六条 对发生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例举行为的,根据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程度,做如下处理:

  1.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期限24个月;

  3.撤销校内党政职务,三年内不安排党政职务;

  4.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三年内的评先选优资格,对已取得的荣誉称号三年内不予承认,担任班主任的,解除班主任职务,三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职务;

  5.对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同一教师在24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乱补课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继续加重处理,直至调离原工作单位。

  第八条 校长对本校治理“三乱”、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全责,其他校级领导要协助校长做好此项工作。出现“三乱”问题的,除对当事人进行处分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不抓、不管、放任、纵容、支持教师乱补课、乱收费、乱发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年内,发生一起在职教师违规违纪问题的学校,对校长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进行约谈;发生两起的,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发生三起的,对校长给予行政记过;发生四起以上(含四起)违规违纪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对校长给予组织调整,直至免职。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超越审批范围招收学生、开办各类补习班、辅导班或为乱补课提供场所的,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教师个人的违规违纪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刑(民)事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因学校领导违规做出决定,造成的行政诉讼、刑(民)事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学校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查处的违规违纪案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曝光。各县(市)区教育局查处的违规违纪案件,在县(市)区新闻媒体上曝光。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学校,当年行风建设为不合格单位,取消学校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选各级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各学校自己查处的“三乱”问题,市教育局不再追究相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但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顾不负责、“三乱”问题较为突出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建议地方党委对相关领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所有治理“三乱”问题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 1月16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