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政教督发〔2018〕7号
开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学校、中心小学幼儿园、市直各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幼儿园:
为建立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开原市教育局、开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研究制定《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原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暂行办法
开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8年9月1日
开原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进行监督。
(二)对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进行指导。
(三)受理、协助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幼儿园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依法办园情况。
(二)安全管理情况。
(三)卫生保健情况。
(四)保育教育情况。
(五)师德师风情况。
(六)内部管理情况。
(七)园务公开情况。
(八)完成其他交办任务情况。
第四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观摩教育活动、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园所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进园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五条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任督学应报告情况并督促整改落实。对各类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及时了解并上报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应填写督导记录,向幼儿园反馈督导结果,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进行督导。
第六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七条 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并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或举办者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各区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项经费和待遇保障。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
第九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未认真履职并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年度审核备案、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