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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指南的通知(辽民监函〔2024〕119号)

来源:开原市民政局 时间:2024-08-21

各市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队,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指导养老机构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725

  (此件公开发布)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指南

  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1.养老机构应根据场所实际及岗位配置情况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

  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3.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制订、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3)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实施对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5)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7)管理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组织;

  (8)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加强管理;

  (9)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4.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统筹安排本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7)针对本机构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实施和组织落实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组织实施对本机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7)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管理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10)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三)明晰多主体各方责任。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各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产权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场所,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2)告知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信息,与使用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对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消防安全提示。

  3.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应擅自改变、停用消防设施、疏散设施和灭火救援设施;

  (2)向统一管理单位报告重大事项,协助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4.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管理;

  (2)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3)加强日常防火巡查,保持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止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改变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等行为。

  二、规范场所安全设置

     (四)合建要求。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1.宜独立设置。当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2.汽车库不应与老年人建筑组合建造,当汽车库与老年人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时,可设置于老年人建筑的地下部分;修车库不得与老年人建筑组合建造或贴邻。

  3.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

  (五)分区要求。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的,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1.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2.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3.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4.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5.竖井检查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未设水平防火分隔时,检查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六)布置要求。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三、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七)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养老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养老机构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1.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一部。

       2.高层建筑内的老年照料设施、建筑体积大于5000m的单、多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4.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6.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7.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

  (八)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房间疏散门不应经过其他房间。

  3.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不应大于20m。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

  5.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6.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7.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8.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

  9.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10.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等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11.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或防护网等障碍物,应留有应急逃生窗口。

  12.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火灾时可立即开启的措施。

  13.楼梯间附近应设置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间内应设置楼层标识,疏散走道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

  四、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九)严格用电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当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应当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1.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2.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或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

  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4.不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插线板不应串联使用。

  5.应限定每个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并在配电线路设置过流、过压等电气保护装置。

  6.使用发热式医疗设备和电热器具时,应远离可燃物或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7.建议增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十)严格用火管理。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1.应建立老年人用火登记管理制度。

  2.使用熏香、蚊香等物品或实施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时应落实全过程火源管控,熏香、蚊香应放置于带有防护罩的不燃器具内,并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

  3.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后,应清理现场。

  (十一)严格用气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

  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养老机构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1.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2)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2.在高层老年照料设施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3.燃气用具处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工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方法。

  4.操作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m,每年更换1次胶管。

  5.瓶组间的通风设施、报警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应完好有效。

  6.使用燃气期间应有人看护,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使用燃气前应确认燃气具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使用后应关断气源。

  7.应建立老年人用气登记管理制度。

  (十二)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管理。养老机构装修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养老机构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养老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1.疏散出口的门、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2.顶棚、墙面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疏散楼梯间、防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内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4.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5.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6.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7.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十三)严格具有火灾风险的设备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机房应当配置无磁性灭火器。

  (十四)严格值班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养老机构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

  2.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中级(四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3.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4.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按照相应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十五)严格档案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1.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2.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五、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十六)开展定期防火巡查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查,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养老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1.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2.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3.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十七)突出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养老机构防火巡查重点应当包括:用电、用火、用气有无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其他需巡查的内容。

  养老机构防火检查重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电气线路、用配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液化气瓶定期检查维护情况;厨房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管理情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养老机构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认真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2.下列火灾隐患应当场整改:

  (1)安全出口被锁闭、遮挡,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2)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标识被遮挡、覆盖、悬挂物品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3)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的;

  (5)无故停用消防设施的;

  (6)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等行为的;

  (7)其他可当场整改的。

  3.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整改责任人。

  4.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

  5.应建立火灾隐患台账,实行火灾隐患报告、登记、整改的闭环管理。

  6.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九)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养老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预案应当充分考虑天气情况,夜间、节假日特殊时段等因素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的不利影响。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预案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场所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分析;

  (2)承担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行动、疏散引导、防护救护、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任务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特别是特殊服务对象(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的针对性疏散和安置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信联络、防护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2.应制定综合预案,还应结合夜间和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制定专项预案。

  3.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对预案进行评审。

  4.预案应随场所及人员变动及时更新修订。

  (二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养老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

  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重点检验相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练应当通知老年人积极参加。演练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构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2.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3.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4.可在活动场所显著位置采用图画、视频等形式,介绍疏散逃生路径、方法,宣传火灾危险性、自防自救常识。

  5.应与周边单位、社区微型消防站及消防救援机构等建立通讯联络方式,开展联动演练。

  6.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并结合经验教训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二十一)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的指导,积极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

  1.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30%

  2.志愿消防队白天和夜间的值班人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3.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4.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5.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6.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

  七、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二)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1.对新上岗、转岗的员工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2.对所有员工应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

  3.对老年人宜每月开展1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应建立消防安全培训考评机制。

  5.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二十三)明确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二十四)加强老年人消防安全提示。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张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全托、日间照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