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 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通知》(民函〔2019〕1 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现就做好我市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一、依法分类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按经营性质分为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和经营性(即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养老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颐养院”等体现业务特征字眼,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拓展服务,开展日托、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服务,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等表述。
(一)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
内资拟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
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需到铁岭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民政养老服务部门要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登记部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及时了解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登记的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登记部门应及时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工作,登记完成后,将有关主体的名称、类型、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及其通讯方式等登记信息通过工作联络机制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统一归口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实行属地备案原则,登记后统一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养老机构到市民政局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既是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前提,也是养老机构依法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和其他费用减免等现行优惠政策的依据。
(一)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主动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备 案。养老机构备案流程如下: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 7 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领取《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①养老机构登记证书;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③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 产权证明;④经营有专业性要求的,如已取得食品经营、消防、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的可一并提供;⑤其他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请一并提供复印件以备民政部门留存。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 5 个工作日内,对举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在备案材料检查时,要重点核查备 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备案材料齐全无误, 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 2,备案号可 按照,养老拼音首字母缩写+行政区划代码+年份+阿拉伯数字进行编排,如,YL211224202001/YL211202202001),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登记一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
(二)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0〕2 号)有关要求办理,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后 7 个工作日内到该医疗机构所设立的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三)已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有效期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作废。
(四)、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 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7 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变更备案信息,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变更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各乡镇街道按照辖区划分,指导本辖区内养老机构于2020年12月15日前到开原市民政局103室进行登记备案。
联系人:刘航洲
联系电话:13130899029
开原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