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5〕03-001号
当事人名称:开原市胜利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徐明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1282564615983C
地址:开原市开原街道榆树台子村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开原市胜利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开原街道榆树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徐明亮,主要从事种畜禽生产,于2010年建设,共建有10栋养殖圈舍,现存栏种鸡约56000只,配套建有堆粪场和化粪池,已办理环保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合作社因化粪池未定期清掏,导致粪水外溢,外溢的粪水未及时进行收集,经雨排管网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2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因化粪池未定期清掏,导致粪水外溢,外溢的粪水未及时进行收集,经雨排管网流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1月22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因化粪池未定期清掏,导致粪水外溢,外溢的粪水未及时进行收集,经雨排管网流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3. 2024年11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实施了因化粪池未定期清掏,导致粪水外溢,外溢的粪水未及时进行收集,经雨排管网流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1月22日在你单位处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5. 2024年11月22日在你单位处调取的徐明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徐明亮身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页,证明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7.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动卫发〔2007〕119号),证明你养殖场为养规模化养殖场。
8.2024年11月25日在你单位处调取的2023年营业收入《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小型。
9.《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部分页,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小型。
10.2024年12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养殖场已将雨排管网断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 、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 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3-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 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