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不罚〔2024〕03-003号
当事人名称: 开原市大鹤五金制品厂
经营者: 孙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0XWRD913
身份证号:2112821982****2015 身份证地址:开原市八棵树镇
经营场所地址:开原市小孙台村
我局于2024 年12月 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开原市大鹤五金制品厂位于小孙台村,经营者孙鹤,主要经营五金产品制造,原料为钢管。检查时生产车间正在生产,厂区内办公楼南侧有一台高约1米,直径80公分的热风炉,为办公场所临时取暖使用,检查时该热风炉未使用,烟筒未冒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厂机械加工项目属于豁免类,但是热风炉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环保手续。
2024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2024〕03-01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已将原有热风炉烟筒拆除,热风炉烟道断开,不再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7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实施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 2024年12月7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实施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 2024年12月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实施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2月7日在你单位处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5. 2024年12月7日在你单位处调取的孙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孙鹤身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页,证明你单位建设的热风炉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7. 2024年12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将与该热风炉链接的烟筒拆除。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 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 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但你(单位)在12月9日将热风炉烟筒拆除,烟道断开,不再使用该热风炉,属初次违法,且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九条不予处罚情节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 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 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做为项目环境保护直接负责人,更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避免违未能行为的再次发生。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月 31日